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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易字第 49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496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子承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子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子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應刪除之,並補充「被告於114年3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家庭糾紛,竟對告訴人及其家人為如起訴所指之恐嚇行為,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告訴人權益受損程度,以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776號被 告 莊子承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子承係林明珠之養子,2人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生活費、對林明珠及其他家人李伯賢、徐煊博長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分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林明珠及林明珠之外甥李伯賢、徐煊博,使林明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林明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莊子承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文字訊息予告訴人林明珠及被害人李伯賢、徐煊博之事實。 2 告訴人林明珠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附表所示訊息翻拍照片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7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3次恐嚇危害安全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涵慧附表:

編號 時間 傳送對象 訊息內容 1 112年1月1日 林明珠 你們要我瘋,我就瘋給你們看,大家都不用好好過日子,同歸於盡 2 112年2月12日 林明珠 「是你選擇把我逼瘋,以後你就是我生生世世的仇人」、「我告訴你不要讓我遇到李伯賢、徐煊博,我會不顧一切代價,用所有最殘忍的手段,把他們兩個毀了,你不是我媽,你也不配,你對我的所有一切我都會加倍還給你,你們聯合起來對付我,我也會讓你們每一個付出最慘痛的代價,中和家有你沒我,我告訴莊文仁了,他可以選擇你,但是我得不到的,你們也別想得到,如果莊文仁選擇你,我就把這個家給毀滅掉,大家同歸於盡,我會一把火把中和家燒」等訊息。 3 112年2月12日 徐煊博(LINE暱稱「徐博-PAPACODE」)及李伯賢(LINE暱稱「Dj Choco」) 我宣布要對為林明珠和所有和她有關係的人成為仇人,我會用盡我所有以前的人震和所有我知道最殘忍的手段,去毀滅林明珠的親人,你跟伯賢是我的首要目標,當然如果你們有能力殺了我,我随時歡迎…如果有一天一把刀一顆子彈打中你或者你老婆小孩,不用懷疑就是我做的,我說到做到…在我還沒行動之前,我要你們日日夜夜活在恐懼之中…你們不弄死我,死得就是你們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