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46號原 告 黃文秀被 告 王壽昌上列被告因動物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