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申麗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原互不相識,僅屬鄰居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7日19時3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景安京璽社區大廳(下稱本案社區),無緣由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大廳,對告訴人辱罵「asshole」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係以刑罰處罰表意人所為侮辱性言論,係對於評價性言論內容之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因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亦涉及對他人之名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且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即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法院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尤其是名譽權所保障之人格法益。名譽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可能之保障範圍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因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無從探究亦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上開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而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真實之社會名譽,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僅影響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侮辱性言論亦可能同時貶抑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甚至侵及其名譽人格之核心即人格尊嚴,所涉之人格法益,係指在社會生活中與他人往來,所應享有之相互尊重、平等對待之最低限度尊嚴保障。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或偏見外,更會影響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應,已非僅為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而可能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及證人郭致誠於警詢之證述、本案社區大廳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暨影像翻拍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口出本案起訴言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自言自語,我住在美國45年期間大概說這個字至少100次以上,因為這在英系國家就像在臺灣說「媽的」一樣普通,我是氣憤、認為自己很倒楣,所以才說了一句「asshole」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表示「asshole」:
⒈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10月7日19時3分許在本案社
區1樓遭被告罵「asshole」,我有回頭要去質問被告等語(見偵查卷第5至6頁);證人郭致誠則於警詢中證稱:我有聽到聲音說「asshole」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
⒉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所示:
⑴監視器畫面時間19:03:21,告訴人低頭看向其手中之手機
,自轉角處走出並持續往監視器設置方向前進。畫面時間19:03:23,告訴人與被告擦肩而過,此時被告轉頭看向其左方之告訴人,並於告訴人經過其身旁後仍持續注視告訴人,畫面時間19:03:27,被告停步並站在轉角處,注視告訴人並稱「asshole」,隨後轉頭繼續朝轉角處前進,自左上方消失在畫面中。
⑵監視器畫面時間19:03:29,告訴人停步並向其右後方轉身
,微歪頭看向被告先前站立處約2秒後,開始往轉角處前進。
⑶綜參上開勘驗筆錄及告訴人、證人郭致誠之證述,可知現場
為一般社區大廳之公開場所,且被告自與告訴人於現場相遇時起,直至表示「asshole」止之期間,均不斷注視著告訴人,而告訴人於聽到上開言詞後,亦係先確認周遭無其他可能遭被告為前開言詞之對象,再回頭追上被告欲加以質問,核與告訴人及證人郭致誠前揭證述大致相符,自堪信其等所為證述屬實。是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對告訴人稱「asshole」之語無訛,被告上開所辯其僅係自言自語云云,不足採信。㈡被告雖於上開時、地,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對告訴
人為「asshole」之粗鄙言語,可能侵害至告訴人之名譽權,然此仍屬被告基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而發表之言論,自應權衡該侮辱性言論對告訴人名譽權之影響,以決定是否應以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處罰之。
㈢依前揭說明,名譽感情因難以具體特定其內涵及範圍,難認
屬公然侮辱罪所保障名譽權之範疇,縱告訴人對被告所為侮辱性言論感覺不快,仍難逕以該罪相繩。而就告訴人名譽權中社會名譽之部分,本院需依被告為該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進行整體觀察。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稱:我當天見到告訴人約10秒左右,是告訴人瞪我而且瞪好幾次,我就很不高興地說了一句「asshole」,這是我的口頭禪等語(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是我的鄰居,她平時對其他鄰居都不友善等語(見偵查卷第5至6頁)。
可知被告自身情緒控管不佳,於案發時因自認遭告訴人瞪視,方於一時激憤下辱罵「asshole」之語,其顯係欲發洩情緒而非無端謾罵,又被告口出該侮辱性言論之時間極為短瞬,告訴人於聽到該言論時即前去對被告質問,並可立即報警處理以捍衛其權益,尚難認該侮辱性言論對告訴人社會名譽之損害已達明顯或重大之程度。況英文「asshole」固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惟各人之修養、成長環境及慣用語言等條件均有不同,將之作為發語詞或口頭禪者當所在多有,而被告久居國外,其以英文「asshole」對當時之情境加以抒發、抱怨而非刻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尚合常情;況若自其他於該處偶然見聞之第三人角度以觀,應僅會認為係被告修養不足,無緣無故出口辱罵他人,不會認為告訴人之名譽有何應非難之處,甚或反會認為遭辱罵之告訴人值得同情,則告訴人之社會名譽自亦難認有遭貶損之情。
㈣至告訴人名譽權所涉名譽人格部分,此應考量是否已生對告
訴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而侵害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依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年齡、性別及社經地位等個人條件以觀,顯無明顯之結構性強勢或弱勢區別,被告之侮辱性言論係針對告訴人個人所發,非對於弱勢群體身分或資格之貶抑,或表達偏見或敵意,且僅屬短暫之言語攻擊,縱使告訴人感受冒犯,仍難認告訴人於社會生活中受平等對待之主體地位已受貶抑,甚或侵害至其人格尊嚴。
㈤從而,本件被告發表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係因前述其歷
來與鄰居不睦且自身情緒管理不佳所致,被告之各項個人條件並非顯較告訴人居於優勢地位,告訴人難認處於結構性弱勢之群體,被告復非屬無端謾罵而僅係一時衝動、為抒發情緒而失言辱罵,時間甚屬短暫,未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依檢察官所提事證,並未就是否已有多數人聽聞被告發表之侮辱性言論,以致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遭受侵害乙節,為充分之舉證,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難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已受有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之侵害。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對告訴人口出「asshole」之語之事實,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上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