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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啓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告訴人乙○○及甲○○係分別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遠雄U未來社區(下稱U未來社區)住戶、社區副理、社區秘書。緣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19時14分許,在U未來社區,與告訴人乙○○因處理回收物問題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先走向大廳櫃臺拍打告訴人甲○○桌子,再以言語辱罵告訴人甲○○:「他媽的」2次、「我操你媽逼」1次,告訴人甲○○遂打電話請告訴人乙○○至櫃臺處理,告訴人乙○○至櫃臺後,被告繼續以言語辱罵:「他媽的」5次、「他媽的王八蛋」2次等語,辱罵告訴人甲○○及乙○○,足以貶損告訴人甲○○及乙○○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又按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非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且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乙○○及甲○○之指述、現場錄影光碟暨其譯文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前揭時地多次口出上開詞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當天下午他們連續打2通電話說要處分我,所以我才去拍桌抗議,因為我認為當時社區委員已經返家,我要找社區委員,我沒有指著告訴人罵,不知道他們為何覺得我在罵他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告訴人乙○○及甲○○係分別為U未來社區住戶、社區副理

、社區秘書,被告因放置回收物問題遭告訴人乙○○告知應移除而發生糾紛,遂於112年7月26日19時14分許,前往U未來社區大廳櫃臺,拍打告訴人甲○○所在之櫃臺桌面,再於與告訴人甲○○對話過程中,先後口出「他媽的」2次、「我操你媽逼」1次,經告訴人甲○○致電告訴人乙○○前至櫃臺處理,告訴人乙○○抵達櫃臺後,被告與告訴人乙○○對話過程中,則口出「他媽的」5次、「他媽的王八蛋」2次等情,為被告所是認(偵字卷第5至7、28至29頁、本院易字卷第26至2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及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相符(偵字卷第8至11、28至29、34頁),並有告訴人甲○○出具之委託書(偵字卷第12頁)、現場錄影光碟1片(偵字卷光碟存放袋)、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偵字卷第15至16頁)及本院113年5月21日勘驗筆錄暨勘驗結果所附擷圖(易字卷第28至31、45至48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將被告、告訴人乙○○及甲○○之對話內容分列如下:

被 告:麻煩找主委過來!甲○○:怎麼了?被 告:找主委過來(大聲咆哮)!被 告:找主委過來!甲○○:請問你哪裡?被 告:你們副理打電話騷擾我!甲○○:我們副理打電話騷擾你?被 告:叫主委過來!(被告走至櫃臺前,用右手拍櫃臺)甲○○:你稍等一下齁(被告走至畫面右側鏡頭拍攝不到之處)。

甲○○:你稍等一下齁。

甲○○:因為剛剛有住戶來找他,所以他下樓…被 告:(大吼)他打電話騷擾我,叫主委過來!甲○○:他現在通話中,稍等一下好不好?被 告:副主委餒?(甲○○走進畫面左側房間內,再走出

來接電話)被 告:我在亂花錢…(無法清楚辨識),請來一個龜孫

子,他媽的還要受你的鞭!甲○○:對不起,稍等一下..被 告:對住戶!沒關係!請主委過來,這筆錢到底誰花的

,我操你媽的B!(此時有一名女住戶經過)我花錢請你們來做事,你來就好了,你還要拿鞭條來鞭我!…(音量高亢,無法清楚辨識)甲○○:(講電話)喂,經理我鐿雯,就是有住戶啊…被 告:他媽的!…(無法清楚辨識)是怎麼管理的,還有

,是那樣…(音量高亢,無法清楚辨識)甲○○:(講電話)然後他現在要找主委下來,我要怎麼處

理?啊副理又不在位子上,總經理不在,啊剛剛住戶來找他們,對啊…他叫我找主委,然後我現在是要找主委嗎?(告訴人乙○○走進櫃臺)被 告:請主委過來!乙○○:怎樣啦,你是怎樣?被 告:我怎樣!我負責啦!乙○○:報警、報警,打110,打文林派出所。

被 告:找主委下來!乙○○:打文林派出所,打文林派出所。(講畢走進畫面左

側房間內置鏡頭沒拍照的位置)被 告:你不要打派出所我跟你講..乙○○:唉呦,你比較吼沒關係啦,我在處理這種…來我打

(走出房間被鏡頭拍攝到,並拿起甲○○手中電話)…被 告:打住戶、打叫主委下來!乙○○:文林派出所幾號?甲○○:0000-0000,可是我報經理,經理說叫主委下來。

乙○○:不用、不用、不用,這我處理就好。

被 告:你處理個屁啊!乙○○:這亂來的,這一定亂來的。(講電話)欸,文林派

出所,我這邊是(被告吼罵聲無法辨識內容)…暴動…我這邊是U未來,請你趕快趕過來,我這邊有生命危險,對,文化三U未來。

被 告:他在報假案,我只是要…(無法辨識)…..討論事

情而已,他報假案!乙○○:報假案,你看我報假案…被 告:沒關係啊!來啊!警察來,他媽的(19:17:46),你

是住戶我……(無法辨識)…乙○○:(指著被告)欸欸欸你罵誰?被 告:我說他媽的啊!乙○○:噢…你不要再…被 告:我說他媽的,我的口頭襌可以嗎?乙○○:可以、可以、沒關係,我等一下這邊有錄音檔啦,我可以告你。

被 告:沒關係啦,我說他媽的我又沒有指誰啊?乙○○:沒關係啦,等下警察來你再罵…被 告:好好好好…乙○○:齁,你敢罵我就敢聽啦!被 告:好,你趕快繼續聽、繼續聽,我現在要找主委(敲

桌聲),我沒有要跟你講話(敲桌聲),主委(敲桌聲)!乙○○:你再破壞東西,再破壞嘛!被 告:我破壞我賠啊!乙○○:你賠啊沒關係啊,你盡量敲、盡量做。

被 告:我他媽的…我花錢來請你們…(無法辨識)乙○○:你不要再罵我了喔,你不要再罵我了喔,我已經跟

你講過了喔!被 告:我他媽的王八蛋!我他媽的我是王八蛋!乙○○:你不要再罵我了喔!(講電話)欸,中控你幫我調

帶全部錄音錄影,我等下要到文林派出所報案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21日勘驗筆錄暨勘驗結果所附擷圖在卷可查(本院易字卷第28至31、45至48頁)。㈢而上開被告與告訴人乙○○及甲○○對話之言語中,口出「他媽

的」一詞,固較為粗俗不雅,然一般人使用上開語詞時,常未指述何實際涵義,而僅純粹作為口頭情緒語言使用之用法,用來表示糟糕、不滿、驚訝等意思,或作為強化語氣之語助詞使用,並無直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之意涵;至被告於告訴人甲○○聯繫告訴人乙○○到場時,口出「我操你媽的B」、「他媽的王八蛋」,該等詞句字面上雖意旨對他人母親輕慢不敬、對他人人格為負面評價之用語,但亦可能單純表達發話者對當下所面臨情況之不滿,而為發洩之詞。是陳述者究否係藉此侮辱對方或只是用此作為無意義的話語,作為自己發洩情緒或用此作為助語詞,但仍須依據實際客觀具體情狀,根據說話者的口氣、當下發生事由,前因後果等,基本詞義組合成之含意及用法是否構成罵人、羞辱、使人難堪或減損人聲譽,則依用語情狀而異,語句之上下文、使用情境、說話之態度、聽話者之感受等,亦得納入表情達意之考量。即行為人口出「他媽的」、「我操你媽逼」、「他媽的王八蛋」等語,縱令在場之人認有受委屈、不被尊重的感受,但基於刑法謙抑思想、無罪推定原則,尚不得逕自認定行為人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仍須綜合行為時之客觀事態、行為人之主觀要件等綜合判斷。

㈣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住戶,因為我有

回收物放在社區要捐贈問題,乙○○打給我說要檢舉我,我才過去拍桌要找主委,但對方不讓我見社區委員或主委,也不聯繫社區委員或主委,直接叫警察把我驅走等語(偵字卷第28頁反面、本院審易字卷第40頁),而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稱:起因是因為被告亂丟半卡車的垃圾在社區地下室的公共區域,我身為管理人員請被告自行做分類資源回收,但他回答我說我們必須要幫處理因為他有繳管理費,但我回答他社區沒有幫他做分類資源回收這項服務,我不知道他為什麼因為這種原因對我以及我的秘書大聲辱罵並且讓我們擔驚受怕等語(偵字卷第8頁反面),堪認被告確係因擺放回收物回收區,因告訴人乙○○要求清除該等回收物,被告與告訴人乙○○各執一詞、意見不合,被告遂至U未來社區大廳櫃臺對告訴人甲○○拍桌並要求告訴人甲○○聯繫主委到場處理;再參以前述案發當日之對話內容,被告與告訴人甲○○對話過程中,口出「他媽的還要受你的鞭」、「他媽的!…(無法清楚辨識)是怎麼管理的」等字眼,於告訴人乙○○到場後,與告訴人乙○○對話過程中,復口出「警察來,他媽的,你是住戶我……」、「我說他媽的,我的口頭襌可以嗎?」、「我他媽的…我花錢來請你們」、「我他媽的王八蛋!我他媽的我是王八蛋!」等字眼,但觀諸前後語意,「他媽的」於此處並未代表何等實質意義,僅為表達不滿之抒發情緒之用語;「我操你媽的B」亦係主觀上認放置回收物一舉遭告訴人乙○○刁難,徒白浪費所繳納之管理費等事表露出不悅;「我他媽的王八蛋」復係因告訴人乙○○要求被告不要再罵,所回應自嘲、自辱以表達不滿情緒之用語。則被告因與回收物處理問題與告訴人乙○○產生齟齬,復遭告訴人乙○○阻擋而未能順利見得社區主委,為表達不滿情緒,方為上開用語,因被告已累積諸多不滿,本難期待被告以彬彬有禮之用字與之交談,又被告所為之用字雖可能涉及負面評價,然均事出有因,被告係針對個別事項為上開評論或情緒表達,並非就不存在之事實無端恣意謾罵,尚非蓄意對告訴人乙○○及甲○○人格為不當之羞辱攻擊。是被告辯稱其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尚非無據。至被告所使用之上開詞語,或較為情緒、嚴厲,而使告訴人內心感到難堪、不快,然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係因被告與告訴人乙○○及甲○○有不同立場見解,方有上開對話內容,此情尚不足以對告訴人乙○○及甲○○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告訴人乙○○及甲○○人格之情事。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為上開犯行,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依前述法條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