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簡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智簡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 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銀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銀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各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塑膠製瓶、貼紙、記事本等商品,仍於商標專用期間,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為上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且明知不詳店家出售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均係上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竟基於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先自不詳店家購買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並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lily1010tw」登入所經營之「ALIZ嚴選」拍賣網,刊登拍賣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商品之訊息,而透過網路陳列該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至98元之價格,將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販售與不詳買家。適為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上情,下標購買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經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復經警於111年10月4日14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銀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銀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刑事告訴狀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㈢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市值表。

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㈤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㈥張銀違反商標法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

㈦本院111聲搜字第162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蝦皮購物網站截圖、訂單資料、貨件明細、扣案物品及包裹照片。

㈧新加坡商蝦皮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5日蝦皮電

商字第0220725027S號函暨蝦皮帳號基本資料、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應為

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0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透

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而僅論以一罪。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犯行,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亦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對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危害程度,另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良好,並考量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刑事答辯狀參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英國有限公司和解,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審酌其本案犯行,固有不該,然其係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且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英國有限公司和解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內容向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英國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

七、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附表二所示之卡通圖樣為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仍意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起,自阿里巴巴購物網購買印有上開美術著作之商品後,在其上址居所,以手機或電腦設備登入蝦皮拍賣網,以帳號「lily1010tw」、「Ellachang0529」登入所經營之「ALIZ嚴選」拍賣網後,以1至98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附表二所示商品及販賣訊息,供不特定網友上網瀏覽選購。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散布侵權商品罪嫌,該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此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二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係屬於上開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爰不於本判決中諭知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扣案仿冒商品 扣案數量 仿冒商標/著作 商標權人/著作權人 商標審定號 單位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噴霧瓶 件 2(含採證物1件) 佩佩豬圖案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2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卡套 件 53 角落小夥伴及設計圖、Sumikkogurashi & Device(2)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吊飾 件 248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筆 件 341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貼紙 件 507 6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文具組 件 26 7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尺 件 211 8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手錶 件 1 9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書籤 件 182 10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便條紙 件 10 11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記事本 件 115 12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紅包袋 件 330 13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迴紋針 件 178 1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拼圖 件 1 1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毛巾 件 1 16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夾子 件 45 17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文件夾 件 9 18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包包 件 12 19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橡皮擦 件 51 20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鉛筆盒 件 84 21 哆啦A夢角尺/直角三角尺 組 1(採證物) 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2 蠟筆小新噴霧瓶 件 1(採證物) 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及圖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3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 件 50 MY MELODY & Device 、babycinnamon(Device)、HELLO KITTY 臉圖、KEROKEROKEROPPI、 POMPOMPURIN、POCHACCO、KUROMI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4 仿冒三麗鷗商標手錶 件 32 25 仿冒三麗鷗商標筆 件 113附表二編號 扣案仿冒商品 扣案數量 仿冒著作 著作權人 單位 數量 1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吊飾 件 643 鬼滅之刃卡通人物炭之郎、彌豆子、善逸、伊之助、義勇等人物圖樣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袋子 件 31 3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卡套 件 133 4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記事本 件 114 5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筆 件 920 6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膠帶 件 32 7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文件夾 件 4 8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貼紙 件 1175 9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鉛筆盒 件 68 10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包包 件 32 11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便條紙 件 48 12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書籤 件 444 13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尺 件 115 14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拼圖 件 130 15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撲克牌 件 2 16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橡皮擦 件 3 17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髮飾 件 64 18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帽子 件 1 19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紅包 件 186附表三編號 調解內容 給付方式 備註 1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80,00元 自113年7月起至114年4月止,按月於每月3日以前給付8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113年7月部分分期款,業於113年7月1日給付。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