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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智簡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豪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7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黃俊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84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供不特定買家選購」後,補充「,共獲利新臺幣(下同)3萬元」。

㈡證據補充「被告黃俊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

表彰,為商標權人致力經營努力之結果,被告為圖私利,於市集攤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販售之規模與扣案物數量、侵害之商標權,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4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七、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販賣本案仿冒商品共獲利約3萬元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759號卷〈下稱偵卷〉第27頁),則該3萬元係屬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萬元(自113年2月5日先給付35,000元,餘款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5日分期給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35,000元(自113年2月5日先給付2,500元,餘款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5日分期給付1,25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法商埃爾梅斯國際35,000元(自113年2月5日先給付2,500元,餘款自113年3月起於每月5日分期給付1,25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迄至114年12月29日被告已按期給付共15萬元【計算式:35,000 +(2,500×22)+2,500+(1,250×22)+2,500+(1,250×22)=150,000】,是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上開款項,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編號與明細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ROLEX商標:手錶21組、紙提袋7只、錶盒2只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2 仿冒CHANEL商標:眼鏡盒51組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12件 00000000 (119年7月31日)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4 仿冒LV商標:皮夾13件、眼鏡9件、手提袋14件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仿冒「GUCCI」商標:皮帶36條、衣服36件、手提袋53個 00000000 (122年1月15日)、00000000 (116年8月31日)、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6 仿冒「Levi's」商標:皮帶61條、T恤5件、提袋63個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00000000 (117年2月29日)、0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7 仿冒「adidas」商標:鞋子8雙、衣服47件、外套7件、長褲9件(含警方採證6件)、短褲1件、包包5件、帽子2件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8 仿冒「PUMA」商標:短袖上衣7件(含警方採證3件)、涼鞋1雙、鞋子1雙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9 仿冒「Supreme」商標:衣服37件 00000000 (115年4月30日)、00000000 (120年1月15日)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0 仿冒「LOEWE」商標:T恤23件 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11 仿冒「Champion」商標:上衣106件、帽子1件 00000000 (114年3月21日)、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12 仿冒「FILA」商標:衣服16件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00000000 (117年5月31日)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13 仿冒「NIKE」商標:鞋子97雙、上衣41件、短褲2件、長褲3件、襪子25雙、包包1件 000000000 (118年9月30日)、00000000 (122年4月30日)、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5759號被 告 黃俊豪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豪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亦明知其向「小林」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60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5月28日為警查獲為止,接續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號之重新橋觀光市集攤位,以每件500至1000元之價格,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買家選購。嗣經警方接獲民眾檢舉,於112年1月15日於上開地點,向黃俊豪購買「PUMA」之上衣3件、「adidas」長褲6件,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後,並於112年5月28日15時18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俊豪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居所執行搜索,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俊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證明警方於上開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3 (1)瑞士商勞力士公司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台灣薈萃商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台灣薈萃商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3)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刑事告訴狀、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4)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刑事告訴狀、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5)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狀 (6)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7)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8)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9)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 (10)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 (11)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授權委託書 (12)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 (13)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估價表、檢視書 證明查扣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4 重新橋觀光市集現場照片7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接續在重新橋觀光市集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陳列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5月28日為警查獲為止,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紀佩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ROLEX商標: 手錶21組、紙提袋7只、錶盒2只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2 仿冒CHANEL商標: 眼鏡盒51組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HERMES商標: 皮帶12件 00000000 (119年7月31日)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4 仿冒LV商標: 皮夾13件、眼鏡9件、手提袋14件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仿冒「GUCCI」商標: 皮帶36條、衣服36件、手提袋53個 00000000 (122年1月15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6 仿冒「Levi's」商標: 皮帶61條、T恤5件、提袋63個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0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7 仿冒「adidas」商標: 鞋子8雙、衣服47件、外套7件、長褲9件(含警方採證取得6件)、短褲1件、包包5件、帽子2件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8 仿冒「PUMA」商標: 短袖上衣7件(含警方採證取得3件)、涼鞋1雙、鞋子1雙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9 仿冒「Supreme」商標: 衣服37件 00000000 (115年4月30日) 00000000 (120年1月15日)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0 仿冒「LOEWE」商標: T恤23件 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11 仿冒「Champion」商標: 上衣106件、帽子1件 00000000 (114年3月21日) 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12 仿冒「FILA」商標: 衣服16件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00000000 (117年5月31日)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13 仿冒「NIKE」商標: 鞋子97雙、上衣41件、短褲2件、長褲3件、襪子25雙、包包1件 000000005 (118年9月30日) 00000000 (122年4月30日)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