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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怡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怡瑄幫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怡瑄、黃君豪(另行偵辦)均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欄之各該商標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商品/服務名稱」欄等商品,且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張怡瑄竟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4月間,由黃君豪自大陸地區取得如附表所示仿冒蘋果公司生產之AirPods無線耳機等63件商標商品,遂請張怡瑄協助,由張怡瑄以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APP程式「EZWAY易利委」實名認證後,並於112年4月30日委由群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一批(進口日期:112年4月30日、報單編號:CX120C6MP596、主提單號:000-00000000,分提單號:0000000000),而自大陸地區輸入本案商品至臺灣地區。嗣於112年4月30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經送請上開註冊商標權利代理人鑑定為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怡瑄於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3頁),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提供其手機門號進行「EZWAY」實名認證之事實,是其僅係參與侵害商標權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其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實施本案犯罪之行為,應認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提供門號供予他人

作為實名認證使用,可能幫助他人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交予他人使用,顯見其尊重他人商標權之法律觀念亟待加強,所為殊非可取,兼衡本案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暨其本身之犯罪情節、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承諾書及陳報狀在卷(本院卷第51至55頁)可佐,暨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清潔員,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需扶養小孩、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9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確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偵字卷第108至113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雖將上揭門號提供他人遂行本件以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行,惟被告否認其提供門號進行實名認證因而獲利一節在卷(本院卷第43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件) 商標 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品/服務名稱 一 APPLE AirPods無線耳機 17 APPLE AIRPODS 蘋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耳機 二 APPLE AirPods第3代 無線耳機 5 APPLE AIRPODS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 三 APPLE AirPods Pro 無線耳機 26 APPLE AirPods Pro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 四 APPLE AirPods Pro第2代無線耳機 15 APPLE AirPods Pro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附件 證據清單【113年度偵字第2198號卷(下稱偵字卷)】㈠通訊軟體QQ被告與暱稱「life」、群組名稱「物流對接組」對

話紀錄(偵字卷第30至40頁)㈡蝦皮購物寄件服務單24張(偵字卷第42至68頁)★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17日北普竹字第1121036354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暨附件資料(偵字卷第98至125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偵字卷第102頁)◎採證物照片18張(偵字卷第78至82頁)◎德誼數位AppleNOVA中壢服務中心店長許德中出具之鑑定報告

、鑑定能力證明書(偵字卷第108至113頁)◎(執行時間:112年4月30日、執行處所:遠雄快遞貨物專區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114至115頁)◎個案委任書(偵字卷第116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5月18日北普竹字第1121025091號

函(偵字卷第118至119頁)◎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偵字卷第120至122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6月9日北普竹字第1121029547號函

(偵字卷第124至125頁)㈣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3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偵字卷第132至136頁)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811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偵字卷第138至140頁)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6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01971

8號函暨美商蘋果公司113年2月22日刑事告訴狀、新聞報導、商標註冊資料(偵字卷第170至188頁)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