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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堯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泰立被 告 盧柏憲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柏憲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