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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林佳瑜 址詳卷

賴姝蓉 同上被 告 李采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智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采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3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