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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世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國家賠償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即難謂適法,自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09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民國91年1月7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至聲明異議人如認有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欲聲請國家賠償,應循國家賠償法規定之程序辦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