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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龍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聲請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龍童希望法院讓伊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4月22日起借提執行拘役50日,聲請人已於113 年4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撤銷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限制住居,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