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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林青慧被 告 王彥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38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青慧前因被告王彥翔詐欺案件,提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保證金,然該案已判決確定,爰聲請發還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38號),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提出保證金1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判決確定(部分無罪,部分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上開保證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通知發還,由聲請人於113年2月1日具領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月18日院高刑往112上訴1444字第1130400286號函暨本院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為憑。上開保證金既已發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