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谷俊霖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因毀損案件,在假釋期間受有期徒刑2月裁判,惟刑法第78條規定為得撤銷,並非應撤銷,此部分有裁量之空間。又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12950號函,稱未依規定報到部分,實乃因聲明異議人於110年11月20日遭人砍傷,傷勢嚴重,導致無法去報到,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此外,請考量聲明異議人家有65歲父親,本應退休,享受天倫之年,卻因聲明異議人假釋撤銷入監服刑,吃不下飯夜難眠,還要靠修理機車維持家庭經濟,導致身體欠安日漸消瘦,尚有未婚妻一人工作獨自扶養4歲多之兒子,生活與經濟實屬困難,聲明異議人行事較為衝動,惟具有機車專長,亦有工作,實無入監服刑之必要,並已痛定思痛,日後將奮加改進,況若遭撤銷假釋,聲明異議人將服刑2年餘,青春歲月大半將耗費在監獄中,請撤銷該撤銷假釋之處分等語。
二、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於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執行殘餘刑期之指揮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固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在案,然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而發生效力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及第153條第3項規定略以: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而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倘不服法務部之復審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在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該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等旨。是以,於上揭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修正後,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僅得依上揭修正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而不屬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之範圍,苟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自難謂為合法,而應裁定予以駁回。其次,有法定聲明異議權人因受刑人之假釋遭撤銷,而以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殘餘刑期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向具有審判權及管轄權之普通法院聲明異議,固非法所不許,然該管普通法院之審理範圍,僅侷限於該執行刑罰之指揮本身有無違法或不當等事項,而不及於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之適法性部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度審訴字第2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⑸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⑵至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與⑴、⑹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107年12月1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51號裁定命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6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於113年5月13日因假釋撤銷,其於113年5月26日入監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12950號函等資料在卷足按,足見聲明異議人確實因假釋經撤銷而入監執行殘刑。
㈡惟依據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如對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於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修正施行日即109年7月15日以後,自應依同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基此,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審酌並重新裁量是否有撤銷假釋之必要,於法不合,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