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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董維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36號),聲請補發判決書及確定裁判日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補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書正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發予判決書更確定裁判日期」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董維雄(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以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8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判決部分,因聲請人為本案被告,為訴訟當事人,為保障其權益,其聲請補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書部分,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另主張本案寄存送達不合法,應以收受補發之判決書之日為確定裁判日期等語,惟此部分並非本院得逕予更改之事項,況本案既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且經上訴駁回,業如前述,因不得再上訴,是本案自應於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8日宣示時即告確定,難認有何因寄存送達而影響其確定之效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