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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力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力豪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白力豪前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4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1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7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