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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濠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濠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強盜(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假釋出監,嗣因另犯過失傷害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復經廢止前開假釋,合計刑期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折抵刑期56日;另有原假釋保護管束期滿翌日至再入監執行之在外期間2010日,應順延刑期),於112年4月13日再次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