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4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心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鍾心怡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入監前服社會勞動70小時,折抵刑期12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又受刑人於112年3月17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3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1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