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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8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鈞傑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鈞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游鈞傑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11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2月1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