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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40號聲明異議人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周國龍上列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執行(110年度執他字第3243號)聲明異議,及聲請返還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聲請意旨: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周國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715號偵查,並經具保人黃玉菱於民國107年間繳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又具保人黃玉菱繳交之上開保證金10萬元,經法院以聲請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

然聲請人雖遭通緝,但已於111年3月22日為警緝獲,並於同日入監執行,自不得謂聲請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保證金,故就此聲明異議並聲請返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亦即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至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非屬聲明異議之對象,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沒入保證金之確定裁定,有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係屬該沒入保證金之確定裁定得否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之問題,與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違法、不當之判斷無涉,故沒入保證金之確定裁定,未經依法撤銷、變更前,均屬有效,執行檢察官依該沒入保證金確定裁定之內容,指揮執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從而,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自非適法。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新北地檢署107年

度偵字第24715號),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菱繳納後,將聲請人釋放。嗣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暨應執行併科罰金17萬元),嗣經上訴,迭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均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0年1月7日確定。惟聲請人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且未因案在監在押,本院於110年7月6日以被告(即聲請人周國龍)逃匿,以110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並於110年8月13日確定,嗣已於110年8月30日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他字第3243號執行結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聲請人雖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60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有所

不服。然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本院係於110年7月6日所為上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依該裁定作成時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按:該規定雖於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10日,同年月23日施行生效,惟不生影響,附此說明】,是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如有不服,應提起抗告,惟本件亦顯已逾抗告期日,自不得抗告。再,本院所為上開之沒入保證金裁定既已確定,則檢察官依本院確定之裁定內容指揮執行沒入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亦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從而,聲請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另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

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指之上開保證金,業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則其請求返還保證金,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