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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笪琦

香港居民證號:M000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蘇意淨律師

劉力維律師具 保 人 蘇意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反參透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意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笪琦因反滲透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蘇意淨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通知具保人即被告之辯護人蘇意淨應促請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卷二【下稱院卷㈡】第315至319頁)。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當庭表示有通知被告審理期日,被告也有回覆有收到開庭通知,但是後來就聯繫不上被告等語(見院卷㈡第489頁),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足認屬實。綜上,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法 官 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反滲透法等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