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晉維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晉維於民國113年8月1日收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