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玉桂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發票人「曾文祥」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文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發票人欄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初怡芃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