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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政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政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即被告蘇政森為送達,於民國114年2月8日送達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上訴人住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已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同年月11日送達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上訴人居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文書寄存於蘆洲警察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84-3頁至第84-5頁)。雖上訴人於同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僅稱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