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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順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馬福山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被 告 黃振鎮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被 告 吳耿毓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149號、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111年度偵字第40655號、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順犯如附表A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至11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馬福山犯如附表B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B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元及手機貳支均沒收。

黃振鎮犯如附表C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與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手機壹支、電腦壹臺、隨身碟壹個均沒收。

吳耿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柒拾肆元及發票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志順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下稱中壢工務段)養路士,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下稱路證)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馬福山係北健有線電視有限公司工程師、黃振鎮則係徠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徠億公司)實際負責人。吳耿毓係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爾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均明知林志順係中壢工務段受理路證申請及審核承辦人,亦明知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應自行迴避,林志順竟仍自己或與馬福山、黃振鎮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就所主管監督之路證審核事務,違背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於民國106年至107

年間,為施作埋設天然氣管工程等案件,而須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中油公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而中油公司工程師陳瑞枝曾自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處聽聞只要透過林志順申請路證,即可成功通過審核等情,陳瑞枝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而同意或指示中油公司領班賴駿暐支付「勞務費」每件新臺幣(下同)3,000元,林志順因而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代理中油公司製作路證申請文件,且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路證,以此方式獲取計1萬2,000元之財產上利益。

㈡合銘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銘公司)於107年至109年間

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人手孔加固標案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向台電公司外線技術員王敏雄表示:案件要給伊申請,就可以申請到正式路證,讓你們施工等語,合銘公司負責人吳於寶經王敏雄得知上情後,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而允諾支付「勞務費」每件300元(緊急搶修路證)或1,300元(正式路證),林志順因而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案件,代理台電公司製作路證申請文件,且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路證,以此方式自合銘公司獲取計2萬1,200元之財產上利益。

㈢易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易成公司)於107年4月間,因承攬

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人手孔加固標案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透過王敏雄告知易成公司負責人黃拓溢可透過林志順代辦路證申請案件,黃拓溢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而允諾支付「勞務費」每件1,100元,林志順因而就附表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案件,代理台電公司製作路證申請文件,且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路證,以此方式自黃拓溢處獲取債權5萬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㈣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佳公司)於106年間承攬台電

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下稱北施處)「大潭~林口161KV線管路工程(第三工區)試挖與鑽探」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台電公司前開案件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再向大佳公司總經理范水清、職員范己文表示:若將上開案件申請文件交由馬福山代為製作,即可通過審核等語,范水清、范己文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每件6萬元,馬福山再委由不知情之友人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嗣范己文取得上開文件後,自行上傳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申挖管理系統申請路證,林志順則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附表一編號4之路證,以此方式使馬福山獲取計12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㈤徠億公司於107年間承攬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下稱新

桃區處)「(107)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台電公司前開案件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而黃振鎮曾聽聞向林志順申請路證必須委由馬福山代辦,黃振鎮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每件10萬元,其中附表一編號5路證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係由林志順代理台電公司製作路證申請文件;Z000000000則係由馬福山委由不知情之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林志順則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前開路證,以此方式使馬福山獲取計30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㈥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辰公司)分於107年、109年

間承攬台電公司新桃區處「(107-2)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109)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台電公司前開案件延遲審核並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宇辰公司負責人曾有財遂向同為台電公司工程承攬廠商之黃振鎮詢問有關路證申請事宜,而黃振鎮明知林志順係透過馬福山向廠商收取「勞務費」製作路證申請而後自行核發之,仍接受曾有財之委託,曾有財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每件8萬元至10萬元,黃振鎮則將取得之款項轉交予馬福山,馬福山再委由不知情之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林志順則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附表一編號6所示路證,以此方式獲取計68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㈦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建公司)於108年至110年間

承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埋設電信管道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向有建公司監察人陳品聰表示:將路證交由伊女友陳惠珍代辦,即可如期取得路證等語,並以此為由為陳惠珍向陳品聰及有建公司負責人陳品豪索取「勞務費」每件150元至300元,陳品豪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為同意,林志順因而就有建公司於中壢工務段之案件,指示不知情之陳惠珍代理中華電信製作路證申請文件,且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路證,以此方式使陳惠珍自有建公司獲取計10萬0,800元之財產上利益(起訴書誤載為56萬4,250元,爰予更正)。

㈧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德公司)於109年至110年間

承攬台電公司新桃區處「(109下-110年)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機電工程標案」,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向永德公司負責人許隆泉暗示可向同為台電公司工程承攬廠商之黃振鎮詢問有關路證申請事宜,許隆泉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合計33萬元,委由黃振鎮代辦110年度管線單位通案申請及附表一編號8路證申請,黃振鎮再委由馬福山製作相關文件,嗣因故未能完成通案申請,而林志順明知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規定,申挖單位倘以緊急搶修方式施工且未經審核通過通案申請,於施工後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書、工程計畫書、「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等文件,做為補正許可程序應檢附之計畫書,仍在缺乏前開文件之情形下,審核通過附表一編號8路證申請,以此方式使黃振鎮及馬福山獲取計33萬元之財產上利益,後該款項因故由黃振鎮退還之。

㈨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鋼公司)於109年間承攬國防

部電軍資通指揮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新建管道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國防部電軍資通指揮部上開案件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再透過強鋼公司總經理李安永之友人許承隆向李安永告知可透過馬福山代辦申請路證,惟李安永向許承隆表示不願透過馬福山代辦申請路證,林志順經許承隆得知上情後即表示其可代為申請路證,李安永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6萬元,林志順再透過馬福山委由不知情之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且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附表一編號9所示路證,以此方式獲取計6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㈩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堃公司)於107年間承攬桃園

市政府水務局「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分支管線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竟就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前開之案件開立多項缺失,使之無法通過審核,再向高堃公司協理陳正原表示可透過馬福山代辦申請路證,陳正原再轉告予工地主任蔡孟儒,蔡孟儒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12萬元,馬福山再委由不知情之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林志順則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路證,以此方式使馬福山獲取計12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祥瑞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祥瑞公司)、永德公司、亞立

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立公司)於109年間承攬台電公司北施處「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G/S~M16電纜機電工程」等8項工程,而需向道路管理單位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詎林志順及黃振鎮向祥瑞公司負責人鄭泰演及工地主任林文常表示須透過黃振鎮代辦才能成功取得路證,鄭泰演、許隆泉、亞立公司及下包廠商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公司)、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東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公司)、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榮公司)、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一公司)、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機公司)、宏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弘公司)(下稱祥瑞公司等13公司)為求順利取得路證進行施工遂允諾支付「勞務費」380萬元與黃振鎮,黃振鎮再將其中250萬轉交與馬福山,馬福山另委由不知情之王志芳製作路證申請文件,林志順則未迴避而自我審核後核發附表一編號11所示路證,以此方式使黃振鎮及馬福山獲取計380萬元之財產上利益。

承前,黃振鎮為順利收取上開款項,知悉廠商基於帳務作業

要求,需有統一發票以支付款項,竟與吳耿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卓爾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實,仍以6萬0,074元之對價,以卓爾公司名義開立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4張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吳耿毓(下稱被告4人)暨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94至9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附

件壹、⒋、⑯;壹、⒋⑰;壹、⒋、⑬;壹、⒈、⑨;壹、⒈、⑬;壹、⒉、①;壹、⒉、②、本院卷一第218至219、284、354、417頁、本院卷二第196、200頁),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其等互核均屬一致,則被告4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起訴書固就犯罪事實欄一㈦之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記載為56

萬4,250元,惟該等款項係為證人陳品聰委託證人陳惠珍與其胞妹陳慧美製作路證之全部對價,而證人陳品聰所委託之路證中除中壢工務段之路證外,亦包含市政府所管轄路段之路證之情,為證人陳品聰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見附件壹、41.、①),而證人陳品聰所委託證人陳惠珍製作、屬中壢工務段管轄範圍內之路證共378件,證人陳品聰為此所支付之對價為10萬8,000元之情,業據被告林志順於警詢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附件壹、⒋、⑪),堪認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㈦未迴避而核發路證,使證人陳惠珍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10萬8,000元,爰更正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屬之。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查被告於103年至110年間止,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業務,當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於該公務員主管之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即圖利之對象)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所為;被告馬福山就犯罪

事實欄一㈣至㈥、㈧、㈩、所為;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被告黃振鎮、吳耿毓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接續犯:

⒈被告林志順利用承辦中壢工務段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

施工許可證業務之機會,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㈩、;被告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㈥、㈩、;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㈥、長期代理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司製作文件申請路證,並由被告林志順自我審核後核發,因而取得不法利益,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舉措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㈩、各自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而各評價為接續犯一罪。

⒉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是以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因認行為人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黃振鎮、吳耿毓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犯行,均為110年4月間所為,係於同一期申報時間內,不實製作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故應以「1期」作為認定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計算標準,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所為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志順、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㈤、㈩所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振鎮、吳耿毓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林志順所犯上開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馬福山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振鎮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刑:

⒈被告馬福山固因刑法第31條第1項,而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㈥、

㈧、㈩、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黃振鎮亦因刑法第31條第1項,而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仍以共同正犯論,惟其等既不具公務員身分,其保護國家公正執法之期待可能性應比具公務員身分者為低,且依其參與犯罪程度,惡性較輕,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經查:

⑴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圖得之不法利益在5萬

元以下,僅係小額之製作路證費用,其未能謹守相關迴避規定而觸犯圖利罪,所得之不法利益甚低,綜合審酌其等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程度,非至嚴重之程度,足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就被告林志順此部分圖利犯行,均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⑵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正犯。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查獲,相較於單獨正犯,不能等同視之;倘因涉案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立法者鑑於客觀上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其刑罰需求性較低,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刑罰相繩,俾免輕罪重罰之弊。然就共同正犯而言,需就所有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及其結果予以整體評價,此與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僅取決於個人情狀之性質迥異,自無從排除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雖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實際分得之數為之,惟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責任共同原則,係屬二事,無從比附援引,自不得以本院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已不採共犯連帶,或同條例第8條「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係採只需繳交個人實際所得即有適用,逕謂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亦應為相同解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88號判決意旨參照)。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部分,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所圖之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數額均大於5萬元,其等雖可能實際未分得犯罪所得、或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未逾5萬元,然此與所圖利益大於5萬元之責任共同,要屬二事,均如前述,是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部分均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其目的既在訴訟經濟,並以繳交犯罪所得佐證悛悔實據,莫使因犯罪而保有利益,解釋上自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本意。故此所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規定係對被告所予之寬典,是有無符合自白要件,應就其所述之實質內容是否涉及「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承認或肯定」而有助於犯罪偵查之判斷。至其動機、詳簡、次數,嗣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再因犯罪事實乃犯罪之全部活動及其結果,於有相當歷程時,本難期被告能作全面之供述,故於判斷何為「犯罪事實主要部分」時,自應綜合考量其已交代之犯罪事實與未交代之犯罪事實之危害程度、是否為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係事實之抗辯或僅主張有阻卻事由、對犯罪發現有無助益等各種相關因素。尤其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是否肯認,前後供述有所反覆時,仍應依前揭標準而為判斷,不能以其後翻異其詞或隱瞞犯罪事實之重要部分,即否認其之前已成立自白之效力。又所謂自白,係針對被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

經查:

⑴被告林志順部分:

①被告林志順於偵查中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之行均表示坦承

犯行等語(見附件壹、⒋、⑯;壹、⒋⑰;壹、⒋、⑬),又對於犯罪事實欄㈦之犯行表示:有建公司是委託證人陳惠珍、陳惠美處理相關案件,相關款項也是交付證人陳惠珍、陳惠美,應是內舉不避親,而非自我審核代理文件等語(見附件壹、⒋、⑬),已供承其就主管之範圍內之路證案件,未迴避證人陳惠珍、陳惠美製作之路證審核而核發,已對於本件圖利之基本社會事實為肯定供述,應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此部分之圖利犯行,復前開犯行被告林志順或已繳回犯罪所得、或無犯罪所得(詳見下述沒收部分),是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㈦部分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林志順就審核部分是否屬於自我審核而構成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雖有爭執,惟此僅為事實之法律評價,依前揭說明,仍屬自白,無礙本件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併此敘明。

②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㈥、㈧至之部分,檢察官於偵

查中未經詢問被告林志順是否認罪,致被告林志順無自白之機會,然被告林志順於本院中就上開犯行均自白,已如前述,並就有獲犯罪所得部分均自動繳回(詳見下述沒收部分),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馬福山部分:

①被告馬福山於偵查中就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行表示:證人黃

振鎮有請伊幫忙製作路證,至於申請內容及費用伊已經忘記等語(見附件壹、⒊、④),已供承其就相關路證案件收取證人黃振鎮所給付之製作費用;於偵查中就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表示:伊有自被告黃振鎮處收取250萬元作為製作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路證之對價等語(見附件壹、⒊、②),已供承其就被告林志順主管之範圍內之路證案件,收取高達250萬元之製作費用,是前開部分均係已對於本件圖利之基本社會事實為肯定供述,應認被告馬福山於偵查中已自白此部分之圖利犯行,復前開犯行被告馬福山已繳回犯罪所得(詳見下述沒收部分),是被告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②被告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㈥、㈧、㈩之部分,檢察官於偵

查中未經詢問被告馬福山是否認罪,致被告馬福山無自白之機會,然被告馬福山於本院中就上開犯行均自白,已如前述,並就有獲犯罪所得部分均自動繳回(詳見下述沒收部分),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黃振鎮部分:

被告黃振鎮於偵查中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之犯行表示:伊有為馬福山招攬路證之生意,並因此向證人曾有財收取68萬元、向證人許隆泉收取33萬元、向證人鄭泰演收取380萬元等語(見附件壹、⒈、⑬),已供承其就被告林志順主管之範圍內之路證案件,為被告馬福山收取前開之製作費用,是前開部分均係已對於本件圖利之基本社會事實為肯定供述,應認被告黃振鎮於偵查中已自白此部分之圖利犯行,復前開犯行被告黃振鎮或無獲取犯罪所得、或已繳回犯罪所得(詳見下述沒收部分),是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部分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⒋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

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乃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適用上開減刑事由減輕其刑或遞減輕其刑後,刑度顯已大幅降低,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認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為上開犯行在客觀上有何特殊原因、環境與情狀,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有可憫恕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⒌綜上所述,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部分均有上開1項

減刑事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均有上開2項減刑事由,爰依法遞減輕之。被告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至㈥、㈧、㈩、部分均有上開2項減刑事由,爰依法遞減輕之。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㈥、㈧、部分均有上開2項減刑事由,爰依法遞減輕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志順身為行使國家審

查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權柄之公務員,理應戮力從公,不得徇私。詎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為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代理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各公司申請路證,違背迴避之法律明文規定而自行受理、審查及核發,被告黃振鎮及吳耿毓又為此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均應非難,惟念及被告4人坦承本案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且犯罪所得金額均已繳回;兼衡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暨被告林志順於審理中自陳:專科畢業,未婚,之前在中壢工務段工作,現在自己開店,須扶養母親;被告馬福山於審理中自陳:專科畢業,已婚,從事有線電視工程人員工作,須扶養身心障礙之妹妹、罹癌之小孩,負擔家裡的經濟支出;被告黃振鎮於審理中自陳:國小畢業,離婚,從事工程工作,目前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吳耿毓於審理中自陳:碩士畢業,已婚,從事工程,須扶養母親等(見本院卷二第198至199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及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黃振鎮、吳耿毓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馬福山、黃振鎮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主文欄及主文所示。

㈧被告馬福山、黃振鎮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等情,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馬福山、黃振鎮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其等於犯罪後深具悔意,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馬福山、黃振鎮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深植其等守法觀念,復審酌其等上開犯行情狀、現任職、家庭情況以及所獲取之薪資報酬等,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分別諭知其等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之數額,且應參加法治教育,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㈨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

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所犯如附表A至C所示之違反貪污製作條例之罪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斟酌全案情節,併予宣告如附表A至C所示之褫奪公權。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予以執行(如

主文所示)。㈩被告林志順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林志順另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於113年1月24日確定之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被告本案所犯前述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依據前述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㈠被告林志順部分⒈扣案之廠牌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係被告林志順所有、且有供其與被黃振鎮討論路證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志順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見附件壹、⒋、①);扣案之林志順個人電腦1臺,為被告林志順所有,且有證人陳惠美因路證向被告林志順請款之紀錄,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2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涉貪案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附卷可參(見附件貳、十五、⒔),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林志順辦公室電腦主機、陳惠珍個人電腦中有與本案

相關之檔案或紀錄,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2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涉貪案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附卷可參(見附件貳、十五、⒔),然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林志順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林志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獲取之利益為1萬2,000元之情

,為證人陳瑞枝、賴駿暐於偵查中證稱:1件路證之代辦費為3,000元等語明確(見附件壹、48.、①;壹、53.、③)、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獲取之利益為2萬1,200元、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獲取之利益為5萬元之債權之情,為被告林志順坦承在卷(見附件壹、⒋、⑰);就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獲取之利益為6萬元之情,為證人李安永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附件壹、55.、②),是被告林志順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9萬3,200元(計算式:1萬2,000元+2萬1,200元+6萬元)及5萬元之債權,債權部分業經被告林志順當庭捨棄(見本院卷一第218頁),其餘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林志順繳回並經扣案,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387號收據在卷足證(見本院卷二第220-8頁),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林志順固於偵查中繳交部分犯罪所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贓款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贓證物款收據(見偵45068號卷三第82頁、卷五第460、462、464頁)附卷可參,惟該部分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林志順之前案判決宣告沒收,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在卷足證(見偵52240號卷一第19至26頁),是此部分爰不予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⒋按犯罪行為人以外第三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

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對該第三人沒收之。又按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本件證人陳惠珍因被告林志順之犯罪事實欄一㈦之行為而獲有10萬0,800元之不法利益,然證人陳惠珍確有為此製作路證並交付與證人陳品聰之情,業據證人陳品聰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附件壹、25.、①),是證人陳惠珍確有就每件對價為150至300元之路證製作付出勞力,如再對證人陳惠珍宣告沒收,恐有使其遭受雙重負擔之嫌,難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亦毋庸命證人陳惠珍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㈡被告馬福山部分⒈扣案之廠牌小米手機1支,係被告馬福山所有、有供其與被告

林志順聯絡路證案件所用,業據被告馬福山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見附件壹、⒊、③);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馬福山所有,且有與被告林志順、證人王志芳間之通聯資料,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附卷可證(見附件貳、二十、⒈),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部分:

⑴被告馬福山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㈩所獲取之利益為12萬元之情

,為證人范己文、蔡孟儒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附件壹、49.、③;壹、58.、②)、就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獲取之利益為30萬元之情,為證人黃振鎮於偵查中證述:伊請被告馬福山處理路證,每件費用是10萬元,伊自己的公司有請被告馬福山代辦3件等語在卷(見附件壹、⒈、⑬);就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獲取之利益分別為68萬元、250萬元之情,為證人黃振鎮於警詢中陳述:伊係將犯罪事實欄一㈥自證人曾有財處收取之68萬元全數交給被告馬富山等語(見附件壹、⒈、⑪),又於偵查中證述: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向證人鄭泰演收取380萬元,將其中250萬元交給被告馬福山等語明確(見附件

壹、⒈、⑩)。⑵被告馬福山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被告馬福山有將部分犯罪

所得交給證人王志芳,以委託證人王志芳製作路證,此部分之款項應為中性成本、必要成本,應自被告馬福山之犯罪所得內扣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0頁),惟查,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基此,對於犯罪直接利得之沒收,係採兩階段計算法,於前階段有無利得之審查時,祇要與行為人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無論是「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對價或「產自犯罪」而獲得之利潤或利益,皆為此階段所稱直接利得。而直接利得數額範圍之審查標準,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若其交易自身即是法所禁止之行為,沾染不法範圍已及於全部所得,其沾染不法之成本,非屬中性成本,不得扣除;反之,若是交易本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之方式違法,沾染不法範圍則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獲利部分,於宣告沒收範圍時,即應扣除屬於中性成本之支出,而非全部之利益。嗣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時,始依總額原則之立法規定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法理,不予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兼顧理論與個案情節,緩和絕對總額原則不分情節一律沒收而有侵害財產權之虞。而觀本案被告馬福山所涉之本案行為,係利用被告林志順擔任中壢工務段公務員,而得以自我審查之機會,方得以獲得其所涉之犯罪事實所載之「製作路證」之工作與款項,本為法律禁止之行為,其全部所得均屬沾染不法,因此獲得前開之製作路證費用,不問成本、費用均應宣告沒收(追徵),自無可資扣除其他支出可言。

⑶綜上所述,被告馬福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372萬元(計算式

:12萬+12萬+30萬+68萬+250萬),該等犯罪所得業經被告馬福山繳回並經扣案,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380號收據(見本院卷二第220-6頁)附卷足證,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黃振鎮部分⒈扣案之廠牌SONY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係被告黃振鎮

所有、供其與被告林志順、馬福山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振鎮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附件壹、⒈、①);扣案之LENOVO1筆電1臺(含電源線)、隨身碟1個,為被告黃振鎮所有,且有與永德公司、或本案相關路證有關之資料,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附卷可證(見附件貳、二十、⒈),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有自證人鄭泰演處收取38

0萬元之情,為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附件壹、⒈、②),其自該等款項中分與被告馬福山250萬元之情,業據證人馬福山證述在卷(見附件壹、⒊、②),又被告黃振鎮雖於偵查中稱:伊因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路證,有再找卓爾公司(即被告吳耿毓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製作計畫,再加上請卓爾幫忙開發票差不多3萬元,伊總共給付了53萬元等語(見附件壹、⒈、②),然被告黃振鎮所獲取之款項均全部沾染不法(詳參被告馬福山之沒收部分),是其為製作路證所付出之成本,均不自其犯罪所得內扣除。惟另參以被告黃振鎮因犯罪事實欄一而為之犯罪事實欄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另分與被告吳耿毓6萬0,074元之犯罪所得之情,業據證人吳耿毓證述:被告黃振鎮只有交給伊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之5%,他可能有少給伊另外5%之營所稅,但伊沒有仔細看等語(見附件壹、⒉、②),且有卓爾公司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在卷足證(見附件貳、一、⒏),是此部分被告黃振鎮所分與被告吳耿毓之犯罪所得應為6萬0,074元(計算式:【30萬7,692元+30萬7,692元+29萬3,048元+29萬3,048元】×5%),自應就被告吳耿毓處沒收(詳下述),是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所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應為123萬9,926元(計算式:380萬元-250萬元-6萬0,074元),該等犯罪所得業經被告黃振鎮繳回並經扣案,有本院115年贓款字第354號收據(本院卷二第220-2頁)附卷足證,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被告黃振鎮就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有自證人許隆泉處收取33萬

元,惟其後又因故退還與證人許隆泉之情,業據證人許隆泉偵查中證述在卷(見附件壹、⒏、④),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完全自被告黃振鎮處剝奪,倘再對被告黃振鎮宣告沒收,將使其遭受雙重負擔,難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耿毓部分⒈扣案之發票4張,係被告吳耿毓所有、供其本案所用之不實發

票,業據被告吳耿毓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附件壹、⒉、①),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吳耿毓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所取得之對價為6萬0,074元,

已如前述,該等款項即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被告吳耿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這是要繳回國家之營業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7頁),然而,被告吳耿毓繳納給國庫之稅捐,無非係被告吳耿毓違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所需支付之成本,核屬犯罪成本之性質,不能予以扣除。又前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吳耿毓繳回並經扣案,有本院115年度贓款字第372號收據(本院卷二第220-4頁)附卷足證,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㈤至其餘扣案物,經核性質均非違禁物,又該等物品或非被告4

人所有之物;或縱屬被告4人所有之物,惟均無刑法上應予沒收之重要性,而僅具證據之性質,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壹、供述證據⒈被告【黃振鎮】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7至45頁)②110.8.25偵訊(偵31149卷一第79至87頁)③110.8.25聲請羈押訊問筆錄(偵31149卷二第257至273頁、聲

羈281卷第31至47頁、聲押字第301卷第11至27頁)④110.8.31偵訊(偵31149卷二第297至298頁)⑤110.8.31調詢(偵31149卷二第299至316頁)⑥110.8.31偵訊(偵31149卷二第337至341頁)⑦110.9.7調詢(偵52240卷五第67至75頁反面)⑧110.9.8偵訊(偵31149卷二第365至375頁)⑨110.9.24調詢(偵31149卷三第311至328頁)⑩110.9.24偵訊(偵31149卷三第399至402頁)⑪110.12.17調詢(偵45068卷五第172至173頁反面、偵52240卷

五第84至86頁反面)⑫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157至164頁反面)⑬111.3.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五第177至181頁、偵9761

卷三第45至53頁)⑭114.5.2準備(本院卷第351至408頁)⒉被告【吳耿毓】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129至137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157至167頁)③114.05.09準備(本院卷第415至470頁)⒊被告【馬福山】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二第107至140頁)②110.8.25偵訊【具結】(偵31149卷二第145至157頁)③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89至105頁)④111.3.15偵訊(偵45068卷五第124至126頁、偵9761卷三第23

至27頁、偵40655卷第7至11頁)⑤114.4.25準備(本院卷第279至336頁)⒋被告【林志順】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二第173至206頁)②110.8.25偵訊【具結】(偵31149卷二第237至247頁)③110.11.18調詢(偵45068卷一第4至26頁反面)④110.11.19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一第113至117頁)⑤110.11.19聲請羈押訊問筆錄(偵45065卷一第

266至272頁)⑥110.12.9調詢(偵45068卷二第93至98頁反面)⑦110.12.9偵訊(偵45068卷二第101至102頁反面)⑧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242至253頁反面)⑨111.1.5偵訊(偵45068卷二第274至277頁反面)⑩111.1.11聲請羈押訊問筆錄(偵45068卷三第9至11頁)⑪111.2.15調詢(偵45068卷三第14至20頁反面)⑫111.2.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32至34頁)⑬111.2.22偵訊(偵45068卷三第37至39頁)⑭111.3.9偵訊(偵45068卷四第127至129頁、偵9761卷三第7至1

1頁)⑮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2至15頁反面)⑯111.3.15偵訊(偵45068卷五第86至88頁反面、偵9761卷三第1

5至20頁)⑰111.3.24偵訊(偵45068卷六第5至11頁、偵9761卷三第91至97

頁)⑱111.3.28調詢(偵36788卷第9至14頁反面)⑲113.8.9偵訊(偵52240卷一之一第73至74頁)⑳111.6.20調詢(偵52240卷五第2至6頁)㉑111.8.24調詢(偵52240卷五第59至64頁)㉒114.4.18準備(本院卷第211至270頁)⒌證人【鄭泰演】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95至104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117至127頁)⒍證人【呂振權】(中華公司副理)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179至194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217至225頁)⒎證人【程俊雄】(合機公司經理)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227至239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261至269頁)⒏證人【許隆泉】(永德公司負責人)

①110.8.23調詢(偵31149卷一第271至289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293至301頁)③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182至187頁反面)④111.3.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五第209至212頁、偵9761

卷三第57至63頁)⒐證人【蔡志盈】(中壢工務段段長)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303至311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315至321頁)⒑證人【吳餘虎】【中壢工務段書記】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323至336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345至351頁)⒒證人【林黃阿玉】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353至359頁)②110.8.24偵訊(偵31149卷一第369至372頁)⒓證人【郭思源】(台電公高級技術專員)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一第373至388頁)②110.8.24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一第397至403頁)⒔證人【吳季穎】(被告黃振鎮之妻)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二第3至21頁)②110.8.25偵訊(偵31149卷二第59至62頁)⒕證人【張柏彥】

①110.9.11調查筆錄(偵31149卷三第157至167頁)②110.9.11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三第179至189頁)⒖證人【胡慶國】

①110.8.24調詢(偵31149卷二第81至91頁)②110.8.25偵訊(偵31149卷二第101至105頁)⒗證人【黃拓溢】

①110.9.23警詢(偵31149卷三第235至250頁)②110.9.23偵訊【具結】(偵31149卷三第287至295頁)③110.11.2調詢(偵9761卷一第21至28頁)④110.11.18調詢(偵45068卷一第123至128頁反面)⑤110.11.18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一第140至145頁)⒘證人【王敏雄】

①110.11.18調詢(偵45068卷一第146至160頁)②110.11.18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一第231至234頁)③110.11.25調詢(偵45068卷二第40至46頁反面)④110.11.2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二第74至77頁)⑤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28至30頁)⒙證人【黃昱心】(合銘公司職員)

①110.11.18調詢(偵45065卷一第235至238頁)②110.11.18偵訊【具結】(偵45065卷一第244至247頁)③110.12.9調詢(偵9761卷一第71至80頁)⒚證人【吳於寶】

①110.11.19調詢(偵9761卷一第63至69頁)②110.11.23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二第4至6頁)⒛證人【李國樑】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103至109頁)②111.1.5偵訊【具結】【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116至122頁

)③111.3.2調詢(偵36788卷第64至65頁反面)

○附件(偵36788卷第66至73頁反面)證人【張皓傑】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123至127頁)②111.1.5偵訊【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147至151頁)③111.3.2調詢(偵36788卷第74至76頁)

○附件(偵36788卷第77至90頁反面)證人【李子文】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152至156頁反面)②111.1.5偵訊【具結】【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159至166頁

)③111.3.2調詢(偵36788卷第38至40頁)

○附件(偵36788卷第41至52頁反面)證人【傅維祥】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167至173頁反面)②111.1.5偵訊【具結】【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176至181頁

)③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102至105頁)④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四第113至115頁)證人【李啟民】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182至190頁反面)②111.1.5偵訊【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198至203頁)③111.3.2調詢(偵36788卷第53至56頁反面)

○附件(偵36788卷第57至63頁)證人【陳品聰】

①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204至210頁)②111.1.5偵訊【具結】【悔過書】(偵45068卷二第218至224頁

)證人【陳惠珍】

①110.8.24調詢(偵9761卷一第319至333頁)②111.1.5調詢(偵45068卷二第225至230頁)③111.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二第236至238頁)④111.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二第239至241頁)⑤111.8.24調詢(偵52240卷七第29至30頁反面)證人【許世隆】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三第43至48頁)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56至58頁)證人【張嘉成】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三第59至63頁反面)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82至85頁)證人【盧建魁】

①111.3.2偵訊(偵45068卷三第86至92頁反面)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101至103頁)證人【王熙昌】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三第104至108頁)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110至112頁)證人【臧寰鋒】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三第119至123頁)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三第135至138頁)證人【李風彬】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2至8頁)②113.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四第37至40頁)證人【簡金盛】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41至48頁)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四第55至56頁)證人【張光宇】

①111.1.5調詢(偵36788卷第26至29頁)②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57頁正反面)③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58至62頁)④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四第79至83頁)證人【鍾文成】

①111.3.2調詢(偵45068卷四第84至87頁反面)②111.3.2偵訊【具結】(偵45068卷四第99至101頁)證人【王志芳】

①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132至142頁)②111.3.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五第152至156頁、偵9761

卷三第33至41頁)③111.6.28調詢(偵52240卷六第191至196頁)④113.2.16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20至22頁、18頁

)證人【曾有財】

①110.10.1調詢(偵52240卷六第1至4頁反面)②111.3.15調詢(偵45068卷五第213至217頁反面)③111.3.15偵訊【具結】(偵45068卷五第225至228頁、偵9761

卷三第67至73頁)證人【張嘉汶】

①110.1.5調詢(偵9761卷一第35至42頁)證人【陳柏翰】

①110.11.5調詢(偵9761卷一第55至59頁)證人【陳嘉倩】

①110.11.18調詢(偵9761卷一第133至137頁)②110.12.6調詢(偵9761卷一第139至144頁)證人【陳品豪】

①111.1.5調詢(偵9761卷一第159至166頁)②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38至40頁)證人【周瑞華】

①111.1.5調詢(偵9761卷一第175至184頁)②111.1.26調詢(偵9761卷一第189至194頁)③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38至39頁、41頁

)證人【陳惠美】

①111.1.5偵訊(偵9761卷一第379至385頁)②111.3.28調詢(偵52240卷七第32至34頁反面)證人【趙俞婷】

①110.11.15調詢(偵9761卷一第387至396頁)證人【張三】

①110.3.18調詢(他卷第9至11頁)②110.4.1調詢(他卷第13至16頁)證人【廖家羚】

①111.3.15調詢(偵36788卷第91至95頁反面)

○附件(偵36788卷第96至98頁)證人【王鎮平】

①111.1.5調詢(偵36788卷第99至104頁)

○附件(偵36788卷第105至111頁)證人【陳瑞枝】

①113.1.11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4至6頁)②111.6.15調詢(偵52240卷五第94至97頁)③111.8.25調詢(偵52240卷五第122至125頁)證人【范己文】

①110.10.8調詢(偵52240卷五第177至181頁反面)②110.10.18調詢(偵52240卷五第187至189頁反面)③113.2.2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10至13頁、15頁)證人【范水清】

①111.6.23調詢(偵52240卷五第193至195頁)②113.2.2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10至14頁)證人【王志芳】

①113.2.16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20至22頁、18頁

)證人【簡見智】

①110.4.22調詢(偵52240卷六第10至14頁反面)②110.7.27調詢(偵52240卷六第18至21頁反面)③110.8.24調詢(偵52240卷六第36至40頁反面)④111.3.15調詢(偵52240卷六第43至49頁)⑤113.2.16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20至22頁、19頁

)證人【賴駿暐】

①111.6.15調詢(偵52240卷五第126至129頁)②111.8.25調詢(偵52240卷五第143至147頁)③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34至35頁)證人【蘇仁彬】

①111.4.14調詢(偵52240卷六第134至141頁反面)②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44至48頁)證人【李安永】

①111.4.14調詢(偵52240卷六第126至128頁)②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44至47頁、49頁

)證人【許承隆】

①111.4.6調詢(偵52240卷六第166至173頁)②111.6.23調詢(偵52240卷六第179至183頁)③113.5.10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46至47頁、50頁

)證人【陳正原】

①113.5.13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56至58頁)②111.6.27調詢(偵52240卷七第2至4頁反面)證人【蔡孟儒】

①110.10.22調詢(偵52240卷七第6至11頁反面)②113.5.13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56至57頁、59頁

)證人【林文常】

①110.6.27調詢(偵52240卷七第26至28頁)②113.5.13偵訊【具結】(偵52240卷一之一第65至66頁)證人【陳立芳】

①111.4.6調詢(偵52240卷六第79至83頁反面)證人【邱垂山】

①110.12.7調詢(偵52240卷七第35至37頁反面)員警【張瑋珊】

①110.8.24職務報告書(偵31149卷二第63頁)

貳、供述以外之證據

一、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49號卷一(下稱偵31149卷一)⒈【被告林志順】居所監視器畫截圖(偵31149卷一第47至53頁

)⒉監聽譯文

①110年4月26日、110年7月9日許隆泉與【被告黃振鎮】對話

譯文(偵31149卷一第55至58頁)②110年7月9日【被告黃振鎮】與張獻霖等之對話譯文(偵311

49卷一第58至62頁)③110年7月9日林志順與郭思源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一第63

至66頁、389至393頁)⒊門號位址資料一覽表(偵31149卷一第67頁)⒋【被告黃振鎮】手機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偵31149卷一第69

至70頁、偵31149卷二第74頁、偵31149卷二第80頁、偵52240卷五第83頁)⒌110年4月30日黃振鎮與鄭泰演對話內容作業報告(偵31149卷

一第71至75頁)⒍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發票及分配票表影本【證人鄭泰演】(偵31149卷一第105至113頁)⒎法務部警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調查處扣押物封條

及扣押之公司明細與合約【被告吳耿毓】(偵31149卷一第139至153頁)⒏【被告吳耿毓】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1149卷一第169

至177頁)⒐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公司傳票等資料【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蔡旭卿】(偵31149卷一第195至213頁)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扣押之路證申請會議紀錄【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偵31149卷一第241至245頁)⒒【被告林志順】提供之「110年4月20日缺失報告」(110偵31

149卷一第311頁、偵52240卷六第22頁正反面)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請款傳票【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偵31149卷一第247至253頁)⒔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卓爾

管理顧問公司之簽收單(偵31149卷一第255至257頁)⒕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台電新桃供電營運處退件報告【被告林志順】(偵31149卷一第337至342頁)⒖【證人林黃阿玉】鶯歌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偵31149卷一第

361至365頁、偵31149卷二第225至229頁、偵52240卷四第21至30頁)

二、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49號卷二(下稱偵31149卷二)⒈監聽譯文

①110年6月19日【被告黃振鎮】與【被告馬玉山】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3頁)②110年6月20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吳季穎】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3至24頁)③110年6月20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黃煜宸】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4頁)④110年6月20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鍾明宏】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4頁)⑤110年6月20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林小薰】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4頁)⑥110年4月21日、110年5月6日、110年6月3日、110年6月4日【

被告黃振鎮】與【被告吳季穎】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45至46頁、54至55頁)⑦110年6月4日【被告黃振鎮】與【台電林于修】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45頁)⑧110年5月7日、110年6月3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黃建明

】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46、53至54頁)⑨110年5月6日【被告黃振鎮】及【證人陳彥呂】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53頁)⑩110年8月11日【被告馬福山】與【證人胡慶國】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93至94頁、141至142頁、170至172頁)⑪110年5月11日【證人張代忞】與【證人胡慶國】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95至97頁)⑫110年4月19日【被告馬福山】與【證人陳文杰】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159頁)⑬110年4月20日【被告馬福山】與【證人王志芳】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159頁)⑭110年4月21日、110年4月23日、110年5月3日、110年6月14日

、110年7月8日、110年7月9日【被告馬福山】與【被告黃振鎮】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160至170頁、209、327頁)⑮110年5月17日【被告馬福山】與【證人吳餘虎】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162頁)⑯110年6月18日【被告馬福山】與某男(台灣久聖工程公司)

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163頁)⑰110年6月23日【被告馬福山】與【被告吳耿毓】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164至165頁)⑱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21日、110年5月22

日、110年5月28日【被告林志順】及【女友陳惠珍】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207頁、215頁、219至223頁)⑲110年5月21日【被告馬福山】與【被告林志順】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215頁)⑳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27日【被告林志順】與【證人吳錦

瑞(威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215、217至218頁)㉑110年5月27日【被告林志順】與【證人曹能通(台塑石化股

份公司)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217頁)㉒110年5月27日【被告林志順】與【證人王志芳(智敦通訊科

技)】之對話譯文(偵31149卷二第217頁)㉓110年4月20日【被告黃振鎮】與【被告黃建明(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偵31149卷二第325至326頁)㉔110年7月7日【被告黃振鎮】與【證人賴精華】之對話譯文(

偵31149卷二第329至330頁)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之

錸億科技存摺影本【被告黃振鎮】(偵31149卷二第25至29頁)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之

黃柏勳存摺【被告黃振鎮】(偵31149卷二第31至41頁)⒋支票【林萬生;支票號碼:AI0000000】影本(偵31149卷二第

43頁)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之

筆記本【被告黃振鎮】(偵31149卷二第47至52頁)⒍通訊監察結果(偵31149卷二第67頁)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偵31149卷二第69至72頁)⒏被告林志順與被告黃振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1149卷二

第73、75、79、213、332至333頁)⒐被告林志順與LINE「暱稱小馬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1

149卷二第76至78頁)⒑【被告黃振鎮】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護工程處資料等件

(偵31149卷二第211至212頁)⒒【被告林志順】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1

149卷二第231至234頁、偵36788卷第15至18頁、偵36788卷第253至260頁、偵52240卷四第13至19頁反面)⒓卓爾經營管理顧問公司郵件交寄錄表(偵31149卷二第277至28

3頁)⒔公路申挖管理糸統表(偵31149卷二第317至319頁、偵52240卷

六第50至51頁)⒕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之

筆記本【被告黃振鎮】(偵31149卷二第321至323頁)⒖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緊急搶修及施工報備單【11

0年4月27日】(偵31149卷二第377頁)

三、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49號卷三(下稱偵31149卷三)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志順;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3至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1至13頁)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志順;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15至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23至25頁)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偵31149卷三第27至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35至37頁)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馬福山;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段0弄00號】(偵31149卷三第39至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47頁)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49至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57頁)⒍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黃振鎮;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偵31149卷三第59至6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67至69頁)⒎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錸億科技股份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3】(偵31149卷三第71至7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79頁)⒏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建智營造有限公司;桃園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81至8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89頁)⒐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筆錄及無應扣押

物品之證明書【受執行人:受智營建有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91至97頁)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2】(偵31149卷三第99至1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07頁)⒒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筆錄及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偵31149卷三第109至115頁)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合機電線電纜股份公司;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偵31149卷三第117至1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25頁)⒔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鄭泰演;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偵31149卷三第127至1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35頁)⒕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及2樓】(偵31149卷三第137至14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45頁)⒖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胡慶國;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偵31149卷三第147至15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149卷三第155頁)⒗證人胡慶國與張柏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1149卷三第16

9至170頁)⒘工程申請編號、事由、施工路段等一覽表【承辦人:被告林

志順】(偵31149卷三第171至172頁)⒙【證人莊凱驛】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1149卷三第173頁)⒚台電北區施工處敦親睦鄰紀念品領用單(偵31149卷三第174

頁)⒛【證人張柏彥】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偵31149卷三第175

至176頁)電信資料查詢表【偵31149卷三第215至233頁】【被告林志順】與【證人黃拓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

1149卷三第251至267頁、偵45068卷一第130至138頁)工作連絡單、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緊急搶修及

施工報備單【107年4月18日、109年5月14日、107年5月13日及107年5月14日】、台灣電力公司事故及維護工作日報表、合定路與高下路口處照片、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公用科電話傳真單、工作施工照片紀錄文件等件(偵31149卷三第269至282頁)【被告林志順】與【證人黃拓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一

覽表(偵31149卷三第283至285頁)【被告林志順】與【證人黃拓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

圖等件(偵31149卷三第297至310頁、偵45068卷一第28至36頁、偵45068卷二第130至138頁、偵45068卷三第28至29頁反面)省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大潭新~林口線地下電纜近放侔電

纜接續工程】(偵31149卷三第329至396頁)

四、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他字第516號卷(下稱聲他516卷)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日北廉字第110436949

00號函(110聲他字第19至21頁)

五、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他字第587號卷(下稱聲他字第587卷)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2月23日北廉字第110437318

10號函(聲他字第587卷第13至15頁)

六、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他字第783號卷(下稱新北地檢112聲他783卷)-無

七、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押字第301號卷(下稱年度聲押301卷)-無

八、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81號卷(下稱本院110年度聲羈字281卷)-無

九、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5068號卷一(下稱偵45068卷一)⒈【被告林志順】與【證人王敏雄】LINE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偵45068卷一第37至38頁反面、偵45068卷一第41至41頁反面、第43頁、45至45頁反面、47頁、49至50頁、52至52頁反面、76至77頁、79頁、81至88頁反面、161頁正反面、164至166頁、169頁正反面、171頁、173至174頁、176頁正反面、178頁正反面、180至181頁、183至190頁反面、239頁正反面)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7年3月6日、107年3月

28日、107年3月12日、107年4月18日、108年10月30日】緊急搶修及施工報備單、申請人【邱淑真】之切結書、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公用科電話傳真單、工作連絡單、GOOGLE MAP圖、事故案件待處理移轉單、照片、繳款書、挖掘公路許可證【申挖地點:省道台1線27K+250~27K+250順樁】等件(偵45068卷一第39至40頁、42頁正反面、44頁、46頁、48頁、51、53頁、78頁正反面、80頁、95至107頁、129正反面、162至163頁、167至168頁、170、172、175、177、179頁正反面、182頁正反面、191頁、偵45068卷二第145頁)⒊省(縣)道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台電用戶配電室、漏水

管路工程孔蓋提升】(偵45068卷一第54至75頁反面)⒋挖掘案件申請書、挖掘公路申請書、挖掘公路位置圖(偵450

68卷一第89至107頁、192至193頁反面)⒌(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電用戶配電室漏水管工程

孔蓋提升】、挖掘案件申請書、挖掘公路申請書、挖掘公路位置圖、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9年4月14日緊急搶修及施工報備單及繳款書等件(偵45068卷一第194至226頁)⒍【被告林志順】Iphone手機內林志順與王敏雄對話紀錄製作

之林志順代辦路證費用清單(偵45068卷一第108至111頁、120至122頁、227至229頁、240至242頁)

十、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5068號卷二(下稱偵45068卷二)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志順;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偵45068卷二第7至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11至12頁)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筆錄及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林志順;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偵45068卷二第13至16頁)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王敏雄;執行處所:桃園蘆竹區山林路2段316號】(偵45068卷二第17至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21頁)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筆錄及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林忠成;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偵45068卷二第22至25頁)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筆錄及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偵45068卷二第26至29頁)⒍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9日搜索筆錄及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偵45068卷二第30至33頁)⒎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0年11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廣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偵45068卷二第34至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38至39頁)⒏工程申請編號、事由、施工路段等一覽表【承辦人:王敏雄

】(偵45068卷二第47至53頁)⒐【被告林志順】Iphone手機內,王敏雄傳送予林志順註記「

順哥申請」表單(偵45068卷二第54頁)⒑案件編號【Z000000000】案件申請單等件(偵45068卷二第5

5至58頁)⒒證人王敏雄Iphone手機內,王敏雄與「慄芝-謝加宏」LINE

對話紀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59頁)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緊急搶修及施工報備單【

108年10月22日、108年6月26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8日】(偵45068卷二第60至62頁)⒔中壢復興工務段接管案件管控表、照片、事故案件待處理移

轉單、系統加入(切換)報告書等件、工作連絡單(偵45068卷二第63至83頁、86頁)⒕人手孔巡視不良應改善明細表(偵45068卷二第84至85頁)⒖【被告林志順】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欣桃天然氣

公司職員李國樑)(偵45068卷二第110頁正反面)⒗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被告林志順】向中壢工務段

申請路證案件(偵45068卷二第111至114頁反面、262至265頁反面)⒘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線甲線順樁25K+419~2

5K+419敷設天然氣輸氣管線工程】等件(偵45068卷二第128至142頁)⒙【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張皓傑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143至144頁反面)⒚【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李子文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157頁正反面)⒛【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傅維祥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174頁正反面)【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李啟民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191頁正反面)【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張光宇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192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日】緊急搶

修及施工報備單、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經費支出申報單、統一發票、繳款書(偵45068卷二第193至196頁反面)【被告林志順】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群組三仁行

)(偵45068卷二第211頁)【被告林志順】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有建營造公

司周瑞華及陳品豪)(偵45068卷二第212至215頁反面、254至257頁反面、偵9761卷一第167至174頁、185至188頁)【被告林志順】與陳品豪對話紀錄製之請款紀錄(偵45068

卷二第216頁正反面、260頁正反面)【被告林志順】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群組元寶多多

)(偵45068卷二第231頁、259頁)【證人陳惠珍】之存摺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5068卷二

第233至234頁反面)【被告林志順】與周瑞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068卷

二第258頁、偵9761卷一第195至196頁)110年7月25日陳惠珍與陳惠美之對話譯文(偵45068卷二第2

61頁正反面)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

之路證申請費用請款單(偵45068卷二第266至267頁)【被告林志順】與欣桃天然氣公司職員張光宇等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偵45068卷二第268至272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品豪;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號】(偵45068卷二第279至28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282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周瑞華;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偵45068卷二第284至28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28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光宇;執行處所:桃園區大園區菓林路502巷10號】(偵45068卷二第289至2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293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傅維祥;執行處所:桃園市中壢區立和路84巷】(偵45068卷二第294至29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29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皓傑;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偵45068卷二第299至3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303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惠美;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偵45068卷二第304至30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30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偵45068卷二第309至3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068卷二第313至31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搜索筆錄及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及附屬建物】(偵45068卷二第318至321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5068號卷三(下稱偵45068卷三)⒈【被告林志順】公務電腦資料等件(偵45068卷三第21至24頁)⒉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手孔加固工程公路申挖系統(中壢工程

段)清單表(偵45068卷三第25至26頁反面)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緊急搶修及施工報備單(偵4

5068卷三第27頁)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105年12月19日;買受人:欣桃天然氣(

股)公司】(偵45068卷三第30頁)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收據(偵45068

卷三第40、41頁反面)⒍綠保字第13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45068卷三第41頁、42頁)⒎欣桃公司中壢工務段路證申請清單(偵45068卷三第49至53頁反

面、偵45068卷三第64至68頁反面、95至99頁反面、114至118頁、125至129頁反面、偵45068卷四第9至13頁反面、88至92頁反面)⒏傳票號碼、請款費用及林志順代辦費等一覽表(偵45068卷三第

54頁正反面)⒐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經費支出申報單及統一發

票等件(偵45068卷三第69至73頁、94頁、130至133頁、偵45068卷四第14至35頁、49至53頁反面、93至96頁反面、偵36788卷第46至52頁反面、67至70頁反面)⒑110年4月20日被告林志順與證人張嘉成之對話譯文(偵45068卷

三第74頁)⒒【被告林志順】與證人張嘉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068卷

三第75至77頁、79至80頁)⒓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天然氣裝置申請書(偵45068卷三

第78頁)⒔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人:盧建魁】

(偵45068卷三第93頁)⒕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人:王熙昌】

(偵45068卷三第113頁正反面)⒖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人:臧寰鋒】

(偵45068卷三第124頁正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5068號卷四(下稱偵45068卷四)

⒈欣桃中壢段路證申請紀錄(偵45068卷四第63至67頁反面、106

至110反面、41至45頁反面、偵36788卷第58至62頁反面、偵36788卷第78至81頁反面)⒉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承辦人:張光宇】、統一發票、經費支

出申報單、請款單等件(偵45068卷四第68至77頁)⒊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承辦人:鍾文成】(偵45068卷四第97頁

)⒋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承辦人:傅維祥】(偵45068卷四第111

頁正反面)⒌【被告林志順】刑事偵查答辯狀(偵45068卷四第116至119頁反

面)○被證一:被告繳交犯罪所得新台幣269,500元元匯款單(偵45068卷四第120頁)○附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偵45068卷四第121至125頁反面)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偵45068卷四第

130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5068號卷五(下稱偵45068卷五)

⒈路證申請檢附文件流程圖(偵45068卷五第16頁)⒉A-10隨身碟內台電公司新桃供處路證申請資料、台電公司新桃

供電處路證申請資料、「中油」路證申請資料等件(偵45068卷五第17至25頁反面)⒊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工程名稱:人孔提升工程】

(偵45068卷五第26至41頁、偵52240卷六第54至71頁、偵52240卷七第99至113頁)⒋【被告林志順】與【證人王志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0

68卷五第42頁正反面、77頁、81頁、82至83頁、112頁正反面、149至150頁反面、偵36788卷第20至22頁、偵52240卷六第197至199頁)⒌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處申挖編號及相關附件內容(偵45068卷五

第43至46頁反面、108至111頁反面、145至148頁反面、167至168頁、170至171頁反面、189至190頁反面、222至223頁反面)⒍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偵45068卷五第47

至76頁)⒎【被告林志順】與【證人馬福山】於110年8月19日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偵45068卷五第78頁)⒏汽車照片(偵45068卷五第79至80頁、121至122頁、偵45068卷

五第143至144頁)⒐被告林志順與柯任安於107年10月29日、107年10月30日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偵45068卷五第81頁反面)⒑申請編號及施工單位一覽表(偵45068卷五第84頁正反面、107

頁)⒒台電新桃供電處申挖系統檢視表(偵45068卷五第107頁反面、

偵45068卷五第165至166頁反面、偵52240卷六第52至53頁)⒓【被告馬福山】中國信託銀行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5068卷

五第113至114頁)⒔【被告馬福山】與張獻霖、林柏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0

68卷五第115頁正反面)⒕【被告林志順】與【被告馬福山】於110年8月19日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偵45068卷五第116頁正反面)⒖監視器畫面截圖(偵45068卷五第117至120頁)⒗【被告馬福山】之繳款收據(偵45068卷五第258、131頁)⒘【Z000000000】案件審核流程等件(偵45068卷五第169至170頁

、191至192頁)⒙【被告林志順】IPhone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5068卷五第

174至175頁)⒚交通部公路總局挖路公路許可證【案件編號:Z000000000;申

挖地點:省道台66線3K+830~7K+165逆樁向】(偵45068卷五第188頁、偵52240卷六第51頁)⒛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工程名稱:110年度人孔蓋開

啟、提升、降升、降埋通案型工程計畫書】(偵45068卷五第193至207頁、偵52240卷七第39至53頁、69至83頁)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處109年申請案件等件(偵45068卷五第218

至221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①111綠保管字第204號(偵45068卷五第230頁)②111綠保管字第205號(偵45068卷五第231頁)③111綠保管字第206號(偵45068卷五第232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卷一(下稱偵9761卷一)⒈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公用科電話傳真單等件(偵9761卷一第29至3

3頁)⒉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申挖管理系統頁面(偵9761卷一第43至51

頁)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10年5月18日緊急搶修及施

工報備單(偵9761卷一第53、61頁)⒋中壢復興工務段接管案件管控表(偵9761卷一第81至96頁)⒌【證人黃昱心】委託陳嘉倩申請路證案件清單等件(偵9761卷

一第97至104頁、145至156頁)⒍【證人吳於寶】提供之【證人黃昱心】請款紀錄(偵9761卷一

第105至114頁)⒎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手孔加固工程公路申挖系統(中壢工務

段)清單表(偵9761卷一第115至121頁、157至158頁)⒏【證人黃昱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提紀錄(偵9

761卷一第123至131頁)⒐中華電信桃園營業處向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清單(偵9761卷一

第197至252頁)⒑中華電信桃園營業處公路申挖系統申請編號Dl00000000及Dl000

00000表單(偵9761卷一第253頁)⒒【被告林志順】與周瑞華109年7月31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9761卷一第255頁)⒓北區分司109年配合數位匯流政策寬頻網路建設新增挖路許可待

核准個案統計表【109年7月3日】(偵9761卷一第257至264頁)⒔中華電信桃園營業處向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清單(修正後)(

偵9761卷一第265至317頁)⒕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及相關譯文【受監察人:陳惠珍;譯文日

期:110年7月11日至110年7月30日】(偵9761卷一第335至341頁、偵9761卷二9至12頁)⒖【證人陳惠珍】Samsung手機:與「咪MAY Chen」對話及「三仁

行」LINE群組對話(偵9761卷一第343至375頁)⒗【證人陳惠珍】Samsung手機:與「元寶多多」LINE群組對話(

偵9761卷一第377頁)⒘【Z000000000】挖掘公路申請書及挖掘公路位置圖(偵9761卷

一第397至400頁)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9年4月14日緊急搶修及施

工報備單及相關照片(偵9761卷一第401至410頁)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9年5月25日緊急搶修及施

工報備單及相關照片(偵9761卷一第411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卷二(下稱偵9761卷二)

⒈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及相關譯文【受監察人:林志順;監聽期

間:110年5月10日至110年5月11日】(偵9761卷二第5至6頁)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10年10月5日一工挖字第110

0082885號函(偵9761卷二第13至14頁、偵36788卷第112至112頁反面、偵52240卷三第23頁正反面)⒊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任免遷調通知書【林志順】(偵976

1卷二第15頁、偵36788卷第113頁、偵52240卷三第24頁)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11年1月28日一工挖字第111

0009543號函(偵9761卷二第17至18頁)⒌交通部公路總局違反公路法事件通知書(偵9761卷二第19至20

頁)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11年1月3日一工挖字第1100

115009號函(偵9761卷二第21頁、偵52240卷三第26頁正反面)⒎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電用戶邱淑真無電工程孔

蓋提升】(偵9761卷二第23至47頁)⒏省(縣)道挖掘公路交維計畫書【台電用戶配電室漏水管路路

工程孔蓋提升】(偵9761卷二第49至55頁)⒐交通部公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提供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市調查處資料清單(偵9761卷二第57頁)⒑案件申請資料

①【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59至60頁)②【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0至61頁)③【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2至63頁)④【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3至64頁)⑤【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5至66頁)⑥【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6至67頁)⑦【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68至69頁)⑧【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70至71頁)⑨【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72至78頁)⑩【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79至80頁)⑪【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0至81頁)⑫【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1至83頁)⑬【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4至85頁)⑭【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5至86頁)⑮【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7至88 頁)⑯【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88至89頁)⑰【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0至91頁)⑱【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1至92頁)⑲【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3至94頁)⑳【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4至95頁)㉑【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6至97頁)㉒【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7至98頁)㉓【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99至100頁)㉔【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0至101頁)㉕【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2至103頁)㉖【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3至104頁)㉗【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5至106頁)㉘【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6至107頁)㉙【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8至109頁)㉚【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09至110頁)㉛【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0至11頁)㉜【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1至113頁)㉝【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4至115頁)㉞【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5至116頁)㉟【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7至118頁)㊱【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18至119頁)㊲【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0至121頁)㊳【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1至122頁)㊴【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3至124頁)㊵【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4至125頁)㊶【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6至128頁)㊷【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28至129頁)㊸【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30至131頁)㊹【Z000000000】(偵9761卷二第131至132頁)⒒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110年10月14日會勘

紀錄(偵9761卷二第133至134頁、偵36788卷第114至114頁反面、偵52240卷三第25頁正反面)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110年11月24日桃園密字第

1101139026號及相關附件(偵9761卷二第135頁)①調閱簽收單、105甲監造報表(偵9761卷二第137至139頁)②107年度甲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工作實做數量核算單(偵9761

卷二第141至143頁)③證人陳嘉倩代辦台電公桃園營業處向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流

程清單(偵9761卷二第145頁)④被告林志順代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向中壢工務段申請路證

流程清單(偵9761卷二第147至165頁)⑤被告林志順代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手孔加固工程公路申

挖系統清單表(偵9761卷二第167至171頁)⑥被告林志順代辦有建營造公司申請中華電信埋設電信管道工

程公路申挖系統清單表(偵9761卷二第173至263頁)⒔法務部調查局111年2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說工程處

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涉貪案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9761卷二第265至305頁)⒕政府標案詳細資料表

①105年度甲工區、乙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工作(偵9761卷二第3

07至310頁)②106、107年度甲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偵9761卷二第311至314

頁)③107年度乙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工作(偵9761卷二第315至316

頁)④107年度南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工作(偵9761卷二第317至318

頁)⑤108年度甲工區人手孔加固維護工作(契約變更)(偵9761卷

二第319至320頁)⑥108年度乙工區人手孔日固維護工作、乙工區人手孔日固維護

工作(契約變更)(偵9761卷二第321至324頁)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①【易成開發有限公司】(偵9761卷二第325至326頁)②【合銘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偵9761卷二第327頁)③【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偵9761卷二第329至330頁)⒗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路士林志順

涉嫌藉勢端勒索財務案件研析表(偵9761卷二第331至341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卷三(下稱偵9761卷三)

⒈【欣桃天然氣公司行賄案】相關禮卷一覽表(偵9761卷三第77

至79、83至85頁、101至109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308卷(下稱他卷)

⒈【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G/S-M16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告

(他卷第17至20頁)⒉【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M16~M32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告

(他卷第21至24頁)⒊【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M32A~M51A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

告(他卷第25至29頁)⒋【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M32B~M51B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

告(他卷第31至35頁)⒌【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M51A~M64A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

告(他卷第37至40頁)⒍【161kV大潭-林口線大潭M51B~M64B電纜機電工程】之決標公

告(他卷第41至44頁)⒎【161kV大潭新~林口線三、四路M64A~林口G/S電纜機電工程】

(他卷第45至48頁)⒏【161kV大潭新~林口線一、二路M64B~林口G/S電纜機電工程】

(他卷第49至52頁)⒐車牌號碼【AWH-7399】之車號查詢汽車車藉資料表(他卷第69

頁)⒑車牌號碼【AWH-7399】之行車紀錄(他卷第71至80頁)⒒祥瑞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詳細資料表(他卷第81至82頁)⒓錸億科技有限公司之詳細資料表(他卷第83頁)⒔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詳細資料表(他卷第84頁)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卡資料

①被告黃振鎮(他卷第89頁)②被告林志順(他卷第91至92頁)③證人陳惠珍(他卷第117至118頁)④證人陳惠美(他卷第119至120頁)⑤被告馬福山(他卷第121至122頁)⒖【被告林志順】之個人LINE頁面(他卷第97頁)⒗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表【手機號碼:0000000000】(他卷第14

3至145頁)⒘107、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被告馬福山】(他卷第155至163頁)⒙台灣之星資料查詢表【手機號碼:0000000000】(他卷第171

至179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655號卷(下稱偵40655卷)-

無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88號卷(下稱偵36788卷)⒈【被告林志順】與【證人徐偉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67

88卷第19頁)⒉【被告林志順】與證人張獻霖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6788卷

第23至24頁)⒊【證人廖經華】於110年6月10日所簽立之切結書(偵36788卷第

25頁)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111年1月5日扣押物封條及扣押之路

證申請費用請款單【持有人:張光宇】(偵36788卷第30至32頁)⒌交通維持計畫書【工程名稱:星碩股份有限公司中壓管線補充

氣源工程台3乙線順樁4K+000~4K+743】(偵36788卷第33至37頁)⒍傳票號碼一覽表【請款承辦人:李啟民】(偵36788卷第57至57

頁反面)⒎LINE暱稱【SU-慧嫻】之LINE頁面截圖(偵36788卷第63頁)⒏傳真號碼一覽表【請款承辦人:李國樑】(偵36788卷第66頁)⒐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及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

線橫越45K+025~45K+025 大楊梅鵝莊敷設天然氣輸氣管】統一發票、經費支出申報單及請款單(偵36788卷第71頁)⒑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3月9日路養管字第1110026759號函(偵36

788卷第115頁)⒒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線順樁43+150~43K+150趙

珮吟敷設天然氣輸氣管線工程(桃園市○○區○○路000號)(偵36788卷第116至129頁反面)⒓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線順樁35K+200~35k+350

配合路面整修敷設天然氣輸氣管線工程】等件(偵36788卷第130至143頁)⒔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5日欣桃財務字第111090000

4號函暨檢附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請款單、公司支出申請單、挖掘公路許可證等件(偵36788卷第144至251頁)⒕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30日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說工程

處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等涉貪案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36788卷第261至268頁反面)⒖欣桃天然氣公司公路申挖系統對應支付予林志順「勞務費」清

單(偵36788卷第269至279頁反面)⒗欣桃天然氣公司支付林志順「勞務費」對應傳票清單(偵36788

卷第280至281頁反面)⒘欣桃天然氣公司承辦人支付予林志順「勞務費」清單(偵36788

卷第282至283頁反面)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

①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偵36788卷第284至284頁反面)②桃園市政府(偵36788卷第285頁)⒚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路士林志順

涉嫌藉勢藉端勒索財務案件研析表(偵36788卷第286至287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一(下稱偵52240卷一

)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1月29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

偵52240卷一第38至104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一之一(下稱偵52240

卷一之一)⒈【被告林志順】113.8.9庭呈之代辦路證清單(偵52240卷一之

一第75頁正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二(下稱偵52240卷二

)⒈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

①112綠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52240卷二第2頁)②112紅保字第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21至23頁、偵52240卷七第135頁)③112紅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42至45頁、偵52240卷七第135頁反面)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偵52240卷二第63

至70頁)⑤112紅保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52240卷二第89至94頁、

偵52240卷七第136頁反面)⑥112紅保字第36號、3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

卷二第113至118頁、偵52240卷七第136、137頁)⑦112紅保字第3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137至139頁、偵52240卷七第137頁反面)⑧112紅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158至164頁、偵52240卷七第138頁)⑨112紅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183至186頁、偵52240卷七第138頁反面)⑩112紅保字第4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205至209頁、偵52240卷七第139頁)⑪112紅保字第6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228頁正反面、247至258頁)⑫112紅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259至282頁、偵52240卷七第141頁反面至143頁反面)⑬112紅保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

301至353頁、偵52240卷七第144至148頁反面)⑭112綠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照片(偵52240卷二第3

72頁、偵52240卷七第149頁正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三(下稱偵52240卷三

)⒈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

①【監察對象:被告林志順;作業期間:110年7月9日~110年7

月9日】(偵52240卷三第2至4頁)②【監察對象:被告馬福山;作業期間:110年4月16日~110年

7月18日】(偵52240卷三第5至8頁)③【監察對象:被告黃振鎮;作業期間:110年4月16日~110年

7月18日】(偵52240卷三第9至22頁)⒉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6月15日路養管字第1110069370號函【申

挖編號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27頁)⒊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9月5日路養管字第1110102774號函【申

挖編號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28頁)⒋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1月24日路養管字第1110005508號函暨檢

附系統編號【Z000000000】案申請文件(偵52240卷三第29至47頁)⒌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3月28日路養管字第1110035628號函暨檢

附之公路申挖管理系統所列帳號使用者基本資料資料(偵52240卷三第48正反面)⒍交通部公路總局110年11月9日路養管字第1100137038號函暨檢

附公路申挖管理系統所列申請編號各類申請文件等件(偵52240卷三第49至192頁反面)①【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50至63頁反面)②【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64至77頁)③【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78至93頁)④【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94至107頁)⑤【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08至125頁反面)⑥【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26至143頁)⑦【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44至160頁)⑧【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61至165頁)⑨【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66至170頁)

⑩【Z000000000】(偵52240卷三第171至192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四(下稱偵52240卷四

)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111年8月15日天然政風發

字第11110590500號函暨檢附相關人員任職案及工程購案施工紀錄案資料(偵52240卷四第2至5頁反面)⒉【被告林志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偵52240卷四第7頁反面至11頁)⒊【證人陳惠珍】台北富邦銀行客戶資料及存款歷史對帳單(偵

52240卷四第31頁反面至32頁反面、34至35頁反面)⒋【受款人:李安永】請款單(偵52240卷四第33、36頁)⒌【證人王志芳】與【被告馬福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偵52240卷四第37至40頁反面)⒍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偵52240卷四第4

1至50頁反面)⒎【被告林志順】勒索清單暨金額統計表(偵52240卷四第51至5

4頁)⒏【被告馬福山】與【被告林志順】110年8月21日行動電話基地

台暨監視器畫面分析報告(偵52240卷四第55至64頁反面)⒐【被告馬福山】與【被告黃振鎮】基地臺分析報告(偵52240

卷四第65至74頁)⒑路證申請資料缺失分析報告(偵52240卷四第75至83頁反面)⒒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路士林志順

個別或分別與馬福山、黃振鎮共同涉嫌藉勢藉端勒索財務案件研析表(偵52240卷四第84至89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五(下稱偵52240卷五

)⒈申請編號、施工路段、事由、埋設管線種類等一覽表(偵52240

卷五第7頁正反面、98至99頁反面、87至92、142頁、偵52240卷七第5、12頁)⒉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5線左右側55K+005~55K+0

24輸油管線緊密電位改善工程】(偵52240卷五第8至19頁、偵52240卷五第111至121頁反面)⒊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66線橫越21K+100~21K+100

汰換管線工程】(偵52240卷五第20至30頁、偵52240卷五第100至110頁)⒋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線逆樁34K+600~34K+600

泰豐輪胎新設天然氣管線工程】(偵52240卷五第31至43頁、偵52240卷五第148至160頁)⒌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台1線橫越40K+210~40K+210

東周鋼鐵新設天然氣管線工程】(偵52240卷五第44至58頁、偵52240卷五第130至141頁反面)⒍【Z000000000】案件流程檢視表(偵52240卷五第65頁正反面、

偵52240卷六第142頁正反面、178頁正反面)⒎被告林志順與證人許承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40

卷五第66頁、偵52240卷六第187頁)⒏被告黃振鎮與證人張獻霖、許隆泉、張士玹【110年5月19日至1

10年8月17日】之對話譯文(偵52240卷五第76至82頁)⒐儒鴻實業有限公司瀝青鋪面實驗室試驗報告(偵52240卷五第83

頁正反面)⒑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泰豐輪胎公司新設天然氣工

程】(偵52240卷五第161至175頁反面)⒒【申請編號:Z000000000】案件資料(偵52240卷五第182至183

頁反面)⒓【申請編號:Z000000000】大潭~林口161kV線試挖及鑽探工程

(第三工區)(偵52240卷五第184至185頁反面)⒔【申請編號:Z000000000】案件資料(偵52240卷五第186頁)⒕【證人范己文】與【小馬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40卷

五第190至192頁、196至197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六(下稱偵52240卷六

)⒈採購案一覽表(偵52240卷六第5至7頁)⒉申挖案件一覽表(偵52240卷六第8至9頁)⒊【109下-110】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績點工程-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連處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偵52240卷六第15至17頁)⒋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工程名稱:110年度人孔蓋開

啟、提升、降升、降埋通案型(含緊急搶修)工程】(偵52240卷六第23至31頁反面)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連處110年度交維計書書【

工程名程:110年度人孔蓋開啟、提升、降埋通案型工程】(偵52240卷六第32至35頁)⒍【證人簡見智】與【被告黃振鎮】之於110年7月9日之對話譯文

(偵52240卷六第41至42頁)⒎台電公司新桃供電區處

①申挖編號【Z000000000】附件內容、審核流程紀錄(偵52240

卷六第72至77頁)②申挖編號【Z000000000】附件內容、審核流程紀錄(偵52240

卷六第75至77頁反面)⒏【Z000000000】案件流程系統(偵52240卷六第84頁正反面)⒐省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000-000000000000000-桃園市中山

路新建管道工程~台1線 右側26K+965~972】(偵52240卷六第85至103頁反面、143至161頁反面)⒑省道挖掘公路交維計畫書【000-000000000000000-桃園市中山

路新建管道工程~台1線 右側26K+965~972】(偵52240卷六第104至108頁)⒒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桃園市中山路新建管道工程-剩餘土路方處

理計畫(偵52240卷六第109至125頁)⒓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09年8月4日陸六軍後字第109001111695號

函(偵52240卷六第129頁)⒔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09年8月21日陸六軍通字第1090012731號

函暨檢附之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偵52240卷六第130至133頁)⒕交通部公路總局挖事公路許可證【申挖地點:省道台1線27K+04

1~27K+271順樁向】(偵52240卷六第162至163頁)⒖LINE暱稱【Jack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40卷六第164至

165頁反面)⒗【被告林志順】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與「喬治」之對話紀錄截

圖(偵52240卷六第174至175頁)⒘【被告林志順】與【證人王志芳】於109年8月11日至109年8月1

2日、109年8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40卷六第176至177頁)⒙【被告林志順】、【證人許承隆】及【陳惠珍】LINE與行動電

話通聯紀錄(偵52240卷六第184頁)⒚【證人蘇仁彬】與【證人許承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

偵52240卷六第185至187頁)⒛交通部公路總局挖掘公路許可證【申挖地點:省道台1線26K+96

5~26K+973順樁】(偵52240卷六第188頁)LINE暱稱「李安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偵52240卷六第18

9至190頁反面)【Z000000000】公路申挖系統申請資料(偵52240卷六第200頁

正反面)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工程名稱:台4線順樁25K+20

0~26K+096公樹~福安、長興等線人孔提升、排水點檢、白蟻噴藥等工程】(偵52240卷六第201至202頁)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Z000000000)【工程名稱:

台4線順樁0K+150~2K+350蘆竹~福海紅白線人孔排水點檢及白蟻防治工程】(偵52240卷六第203頁204頁)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Z000000000)【工程名稱:

忠福~興國一、二路161KV電纜漏油處理管理路工程(孔蓋提升)台1線34K+530~44K+780(右側)】(偵52240卷六第205至206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0號卷七(下稱偵52240卷七

)⒈【被告馬福山】與【證人蔡孟儒】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

40卷七第13至20頁反面)⒉【被告馬福山】與【證人蔡孟儒】於110年4月20日之對話譯文

(偵52240卷七第21頁正反面)⒊暱稱「康三爺」所傳之公路總局退件原因截圖(偵52240卷七第

22至24頁)⒋【證人陳惠珍】手機內通聯紀錄截圖(偵52240卷七第31頁正反

面)⒌【被告林志順】與【證人邱垂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22

40卷七第38頁正反面)⒍【109下-110】桃園段轄區零星輸電電纜績點工程-110年人孔蓋

開啟、提升、降埋通案型工程(通案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偵52240卷七第54至64頁、84至94頁)⒎瀝青挖除料搬運計畫書(偵52240卷七第65至68頁)⒏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偵52240卷七第95至98頁)⒐省(縣)道挖掘公路交維計畫書【工程名稱:人孔提升工程-台

4線左側12K+280~12K+850】(偵52240卷七第114至118頁反面)⒑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工程名稱:(107-2)桃園段轄區零星輸

電電纜績點工程】(偵52240卷七第119至134頁)⒒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紅保字第6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52240

卷七第139反面至141頁)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261號卷(下稱偵聲261卷)-無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240號卷(下稱偵聲240卷)-無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0號卷(下稱本院卷)

⒈【被告吳耿毓】

①114年5月9日刑事辯護狀(本院卷第471至475頁)

○被證1號:卓爾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本院卷第476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0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

⒈【被告林志順】

①114年11月4日刑事準備狀(二)【收文日】(本院卷二第1

5至21頁)○附件:實際所得財物金額表(本院卷二第21頁)【附表一】編號 申挖單位(申請路證之名義單位) 施工單位 對應代辦之路證編號 被告林志順、馬福山、黃振鎮收取之款項 1 中油公司 昇達實業有限公司 Z000000000 3,000元 崧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Z000000000 3,000元 桃欣管線工程公司 Z000000000 3,000元 廣源工程行 Z000000000 3,000元 2 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合銘公司 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 2萬1,200元 3 同上 易成公司 不詳 期約5萬元 4 台電公司北施處 大佳公司 Z000000000、Z000000000 12萬元 5 台電公司新桃區處 錸億公司 Z000000000、 Z000000000 Z000000000 30萬元 6 同上 宇辰公司 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 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 68萬元 7 中華電信公司 有建公司 總計378件,詳附件 10萬800元 8 台電公司新桃區處 永德公司 Z000000000 33萬元 9 國防部電軍資通指揮部 強鋼公司 Z000000000 6萬元 10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高堃公司 Z000000000、Z000000000 12萬元 11 台電公司北施處 祥瑞公司等13公司 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 380萬元【附表二】編號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日期 品名 買受人 銷售額 銷項稅額 1 KX00000000 110年4月6日 顧問費(交維-大潭新) 台一公司 30萬7,692元 1萬5,385元 2 KX00000000 110年4月6日 顧問費(交維-大潭新) 華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即華榮公司之子公司) 30萬7,692元 1萬5,385元 3 KX00000000 110年4月19日 交維計畫服務顧問費 中華公司 29萬3,048元 1萬4,652元 4 KX00000000 110年4月19日 交維計畫服務顧問費 合機公司 29萬3,048元 1萬4,652元

【附表A:被告林志順】編號 犯罪事實欄 主文欄 1 一㈠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2 一㈡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沒收。 3 一㈢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4 一㈣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5 一㈤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6 一㈥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7 一㈦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8 一㈧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9 一㈨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10 一㈩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11 一 林志順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沒收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電腦壹臺均沒收。

【附表B:被告馬福山】編號 犯罪事實欄 主文欄 1 一㈣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2 一㈤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3 一㈥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4 一㈧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5 一㈩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6 一 馬福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應執行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元及手機貳支均沒收。

【附表C:被告黃振鎮】編號 犯罪事實欄 主文欄 1 一㈥ 黃振鎮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2 一㈧ 黃振鎮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3 一 黃振鎮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4 一 黃振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刑及沒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與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手機壹支、筆電壹臺、隨身碟壹個均沒收。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