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凱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附表一編號1、2、3、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4至7、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乙○○(業經本院另行判決)為情侶。其2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丙○○亦知大麻及愷他命、氟硝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分屬同條例第2條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向「阿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後,伺機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4至9所示毒品,並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連結應用程式WeChat及Telegram,自民國113年4月5日20時27分許起,先在WeChat以暱稱「需叫裝备商24小时在线營業」在該程式朋友圈之「旺旺公版10(500人)群組」刊登「需要(糖果圖示)(香菸圖示)(咖啡圖示)(彩虹圖示)通通都現貨,另外還有強姦藥丸和FM2要多少有多少有新和舊版,有興趣歡迎私密能長期配合」等販售毒品之訊息,另於Telegram上以暱稱「仙女男女傳伴遊飯局」刊登「02-03-04需要彩虹煙(彩虹圖示)私密我,通通現貨目前手頭上有15包要買的趕快」等販售毒品之訊息。嗣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真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10日18時23分起以Telegram向丙○○詢問有無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彩虹菸,丙○○於同日21時33分許,與「真胡」達成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彩虹菸9支(下稱本案彩虹菸9支)之合意後,以LINE聯繫白牌車平台,經平台媒合不知情之黃承浩,約定前往丙○○居所附近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收件,乙○○則基於與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將本案彩虹菸9支拿至該處交付黃承浩。
二、另一方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於同日稍早之16時53分許,喬裝買家與丙○○於WeChat聊天室達成以3000元購買10包含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之合意,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進行交易。丙○○同樣經由白牌車平台聯繫黃承浩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收件,並由乙○○將5包咖啡包(經鑑驗後實際上並無毒品成分)交付黃承浩送貨,黃承浩於同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達上開地點與警員碰面並收取3000元,再將裝有上開咖啡包5包之紅包袋交付與警員,警員隨即表明身分,當場逮捕黃承浩,嗣經黃承浩帶同警員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並指認乙○○即為先前交付上揭咖啡包及要收取回帳之人,而於113年4月10日22時50分當場逮捕乙○○,並在其身上扣得由丙○○交付乙○○、欲交付黃承浩送貨予「真胡」交易之本案彩虹菸9支,再經乙○○帶同警員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丙○○之居所,而當場查獲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0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之物,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物,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兩種以上毒品犯行因而未及賣出而未遂。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8至13、144至149、151至154、157至159頁,訴字卷第116、150、176、263頁),核與證人即共犯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31至34、151至154頁)、證人黃承浩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48至51、139至142頁)相符,並有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第16、3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64至74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卷第68、69頁),被告丙○○手機WeChat、Tele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88至91、102至127、200至204頁),查獲現場照片(偵卷第96、97頁),扣案物照片(偵卷第98至100頁)等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進行鑑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2、3、10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附表一編號4至9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明販賣毒品賺得的報酬是一起使用等語(偵卷第158頁),則被告主觀上顯有營利意圖無訛。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至7)、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8、9),以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2、3、10)。被告於著手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乙○○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以及附表一編號2、4至9所
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係被告向「阿平」購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則係「阿平」置於被告住處(偵卷第12、13頁,訴字卷第116頁),是被告係以一行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販賣毒品犯行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向警方供出其毒品來源,然此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訴字卷第165至167頁),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⒊被告已著手販賣毒品之行為,惟並未完成交易而尚屬未遂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身心健康危害甚鉅,一經沾染,極
易成癮,影響深遠,如任其氾濫、擴散,對社會治安危害匪淺,竟仍無視國家禁令,意圖營利而著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並同時持有多種毒品,造成毒品流通、擴散之風險,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科之素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室內裝修工作,須撫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三、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附表一編號1、2、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應依上開規定,連同各自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玻璃球2支上附有難以完全析離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宣告沒收銷燬。
㈡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連同各自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編號8、9雖亦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然已因鑑驗用罄,自毋庸再宣告沒收。
㈢另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訴字卷第118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於起訴書雖另聲請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之iPhone8 plus手機1
支,然被告稱該手機未供本案使用,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該手機有作為本案聯繫之用,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香菸9支(即本案彩虹菸9支) 總淨重11.9503公克,取樣0.1650公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11.785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六)(偵卷第186頁) 2 大麻2包 總淨重1.2542公克,取樣0.0288公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總淨重1.225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偵卷第181頁) 3 淡黃色晶體1包 淨重0.19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7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偵卷第181頁) 4 白色晶體1包 淨重0.0616公克,取樣0.0017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9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偵卷第182頁) 5 F2/十字刻痕白色圓形錠劑25顆及不完整1顆 總淨重5.2040公克,取樣0.1956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5.008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偵卷第182頁) 6 菸草1包 淨重11.5655公克,取樣0.0588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1.506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三)(偵卷第183頁) 7 咖啡色粉末2包 總淨重6.2778公克,取樣0.1540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6.123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三)(偵卷第183頁) 8 透明膠囊內含褐色粉末1顆 淨重0.2795公克,鑑驗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四)(偵卷第184頁) 9 透明膠囊內含褐色粉末1顆 淨重0.3125公克,鑑驗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五)(偵卷第185頁) 10 玻璃球2支 毛重12.5874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七)(偵卷第187頁)附表二:
編號 應沒收之物 出處 1 菸草1包 偵卷第73頁 2 空紙菸1盒 偵卷第73頁 3 捲菸器1個 偵卷第73頁 4 毒品咖啡包包裝袋1批 偵卷第73頁 5 磅秤1台 偵卷第73頁反面 6 iPhone XS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壹枚) 偵卷第73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