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被 告 周伯勳
王婉瑾
洪稚厤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3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周伯勳、王婉瑾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億德興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周伯勳、王婉瑾及洪稚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