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葉冠宏
陳泳誠被 告 陳茂松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遭被告詐欺、背信,士林都更案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中和都更案損失1500萬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0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背信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