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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緝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金訴緝字第37號第38號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英銓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英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06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56號、第857號、第85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906號、第14334號、偵緝字第2583號、第258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7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檢察官陳稱另有追加起訴事項,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