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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5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弈睿

游仕銓

高天俊

葉梅貞

陳文隆

黃明旭

吳佳畯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467號、第63468號、第66975號、第66976號、第66977號、第66978號、第76687號、第81186號、第82129號、113年度偵字第1493號、第1504號、第1505號、第1506號、第1507號、第11078號、第11555號、第115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四、五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三、四、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關於附表三、四、五之表格及其內容,顯然有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