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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7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75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萬山 男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黃明展律師劉兆珮律師

參 與 人 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城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奇

參 與 人 仲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代 表 人 郭小娟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827號、第25980號、105年度偵字第5181號、第5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萬山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零貳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仲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佰貳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江殷貴係啟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亨公司)負責人,呂禮正係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萬山係大陸地區七彩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七彩虹公司)董事長(江殷貴、呂禮正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論罪處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判處2人有罪確定)。緣萬山於民國100年間尋求在臺灣、香港投資發展,即委由呂禮正代為研究投資臺灣之方案於100年5

月間,萬山、江殷貴、呂禮正3人(下稱萬山等3人)至呂禮正配偶郭惠君所有位在新北市坪林區之農舍,討論並決定共同以出資購買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號:2425,下稱承啟公司)股票之方式取得經營權,並推由呂禮正出面與承啟公司董事長范伯康、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承啟公司股東,下稱華東公司)董事長焦佑衡接洽。經獲得范伯康、焦佑衡初步同意後,萬山等3人於100年7月1日,在萬山位在大陸地區深圳市之七彩虹公司辦公室,商議如何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並參與承啟公司私募股份,以入主承啟公司並取得經營權事宜,會議中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可以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之提議,經萬山與呂禮正同意後,萬山等3人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即已形成,並協議由萬山提供資金,再由江殷貴與呂禮正分別取得數個證券買賣帳戶,以執行上揭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計畫。後呂禮正與不知情之范伯康、焦佑衡商議,先由華東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承啟公司股票,於100年8月16日,由啟亨公司透過盤後巨額交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75元之價格,向華東公司購得承啟公司股票7,152張(千股)。范伯康更應呂禮正等人鞏固經營權之要求,於100年8月30日召開承啟公司董事會,達成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與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即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城公司)、仲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捷公司)等決議,而承啟公司之私募價格係參考定價日即100年11月9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100年11月9日前30個營業日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中較高者訂定之。嗣萬山等3人均明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惟萬山等3人意圖以較低之成本,以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名義,認募承啟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竟承前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100年9月13日起至100年11月8日間,於股市交易日盤中或尾盤前,由江殷貴以通訊軟體WhatsApp、電話或口頭告知等方式,指示不知情之啟亨公司會計石蕙芸,使用啟亨公司元大寶來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下稱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彭麗旭元大雙和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黃麗儒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林志謙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蔡昌衛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賴文欽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李國光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呂禮正則使用不知情之沈玉玲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102年6月與凱基證券合併,更名為凱基證券中和分公司,下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王椿凱大慶證券公司526A-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楊化珉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楊恩德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538D-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100年9月15、16、21、23、28、30日、100年10月1

1、14、19、25、26、27、28、31日及100年11月1、2、3、4、7、8日等20個營業日,連續以低價甚或以跌停價或接近跌停價,委託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再以低價買入承啟公司股票(買賣股票及影響,詳如附表一、二、三),藉以壓低股價,影響承啟公司收盤價下跌7檔(每檔為0.01元)至47檔計12次、盤中成交價下跌5檔至38檔等計30次,致使承啟公司股價自100年9月13日收盤價每股7.03元(該日開盤價係每股7.52元),下跌至100年11月8日收盤價每股5.92元,下跌比例約為15.78%,而背離該段期間上市股票加權股價指數及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之上漲趨勢(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係自100年9月13日收盤指數7391.37,漲至100年11月8日收盤指數7

600.79,上漲比例約為2.83%;另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自100年9月13日收盤指數65.93,漲至100年11月8日收盤指數71.52,上漲比例約為8.47%)。嗣於100年11月9日,承啟公司董事會決議100年度私募案對象為億城公司、仲捷公司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公司)等法人投資者,認購股份分別為42,000張、11,200張及2,800張,並以100年11月9日作為定價基準日,以定價基準日前3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5.95元(起訴書誤載為5.92元),按減資反除權比例30.80%設算價格每股8.60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並以參考價格之80%,即每股6.88元作為本次私募案發行價格,惟該次私募案之股票定價,因自100年9月13日起,即遭萬山等3人,刻意壓低承啟公司股價,而無法真實反應價格及供需,並使得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減少支付參與承啟公司100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成本,共計獲利9,629萬2,000元(詳後述)。萬山等3人之前揭行為,已不當影響投資人之投資判斷,並嚴重影響承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破壞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證據出處及卷號均詳見附件證據清單,合先敘明。

二、被告江殷貴提出之電子郵件具有證據能力:㈠被告萬山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江殷貴提出之扣案電子資料

部分,因鑑識人員到院作證時無法斷定是否經過偽造、變造;縱電子郵件之形式為真正,然寄件人為證人章格平,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應不具證據能力云云。

㈡然查:

1.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江殷貴提出之電子郵件是否為傳聞證據,仍須視其待證事實為斷。

2.經查,章格平於100年9月13日所寄發主旨為「作業流程」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雖係章格平透過電腦網路向被告等人所傳達之意思(即通訊陳述),但該郵件內容本身係敘明章格平依據Robert(即被告江殷貴)表示之作法及開會討論的策略而製作之作業流程,該電子郵件僅作為推論被告萬山等3人(下稱被告3人)間是否曾開會,就是否於公開市場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討論,而非直接證明被告3人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低價賣出之事實,當認該電子郵件之內容,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再者,縱認上開電子郵件為傳聞證據,惟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之當事人,有提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被告萬山及辯護人固爭執章格平未經對質詰問,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章格平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金訴卷一第228頁、本院卷第91頁),於調查證據聲請時,亦未聲請傳喚章格平(金訴卷一第228頁、第234頁),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於被告呂禮正及辯護人表示就章格平部分捨棄不再傳喚時(金訴卷七第382頁),並未另聲請傳喚章格平,是被告萬山及其辯護人已捨棄對質詰問權,嗣以章格平未經到庭對質詰問而主張上開電子郵件無證據能力,應不可採。

3.又被告江殷貴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及筆記型電腦,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電子郵件內容有無經偽造、變造之鑑定分析,必須一方信以為真、另一方為偽之資料進行比對;惟因欠缺相關資訊,無提供電子郵件檔頭分析供參,有該調查局106年8月14日調資伍字第10603278090號函暨鑑定報告在卷(金訴卷五第85至95頁)可憑;而鑑定證人林育梨於本院審理時稱:本案鑑識係由伊處理,鑑定內容為電子郵件之偽變造,伊們會去證物室領證物到分析室做硬碟副本,做成映像檔之後以副本進行分析,以避免污染到原始證物,當時伊先用鑑識軟體Xways去看,伊先用主旨當關鍵字去搜尋,是抽樣以往來的信件作鑑定,那時候看檔頭資料,因為每一封電子郵件在傳送的時候會經過的伺服器都會紀錄在檔頭裡面,伊們是看其等投資資料有沒有可疑的,所以依照當時看的抽樣電子郵件,看起來覺得「沒有」可疑的地方,不過伊沒有寫在鑑定報告內。此外,上開E-mail是用Outlook作為收發信件的軟體,因為Outlook是微軟的軟體,如果要動手腳做偽變造難度「蠻高」,因為不瞭解其程式怎麼設計的,電子郵件有它自己的解析格式,會有Index去指電子郵件如何儲存,所以一般人去偽變造Outlook或Outlook Express裡面的電子郵件應該有困難等語(金訴卷八第35至39頁、第42頁、第50頁),可見被告江殷貴所提出之筆電及其內之電子郵件,於鑑識人員進行鑑識時,依檔頭進行分析時,並「無」發現可疑之偽變造痕跡,且使用微軟Outlook軟體依一般人之能力亦「難」對電子郵件進行偽、變造。

4.另被告萬山辯護人於前開審理期日聲請將檔案內標題為「2046.eml」之檔案進行測試,確認是否可修改檔案內容一節,經本院當庭將上開辯護人所稱檔名搜索隨身碟,有出現3個檔案,分別為1個「shinmandy」及2個「LukeLu」,開啟「LukeLu」5.35KB的檔案,將檔案拉至桌面,更改檔名為「B.txt」之後開始檔案,可以看見檔案之內文及表頭,而鑑定證人林育梨就上開測試結果稱:依此方式可用一般編輯軟體更改內容,但因為變更後再存檔,就應該還要再改回eml再存回去txt裡面,若再存回去pst裡面是否會正確,還需要去做實驗,因為現在已經變更了,所以時間也會有變動,一般人可以看到的時間只有3個時間,可是鑑識軟體可以看到第4個時間(即鑑識軟體特殊記載這個檔案的時間戳記),這個是其他人比較沒有辦法去改的等語(金訴卷八第54、55頁);又經本院再度檢視存在桌面的「2046.txt」,以確認3個時間有無改變,其「修改時間」仍為2017年8月10日沒有變,但「建立時間」及「存取時間」已改為2020年1月15日(即審判期日當日),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金訴卷八第53至55頁)可憑。可見,依辯護人聲請測試之方式雖可另行編輯郵件之內容,然經此編輯過後,是否仍可再存回Outlook仍屬未知,又如再檢示該檔案之內容,檔案之「建立時間」、「存取時間」及「在鑑識軟體上顯示之時間」均可能發生改變,然鑑定證人林育梨於前開既證稱經其鑑識並無可疑的地方,當可合理排除上揭電子郵件及筆電於鑑定當時即存可疑為經過變造及偽造之事實。綜上所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被告江殷貴於本院中所提出之筆電及電子郵件,依卷內證據並無足證該電子郵件有經過變造及偽造之紀錄,堪認為真實,應有證據能力。

三、除前開江殷貴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萬山及辯護人於本院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金訴卷一第228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萬山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萬山否認有何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被告萬山及辯護人辯稱:1.被告3人於100年7月1日七彩虹辦公室會議,並未作成壓低股價之決議;2.被告萬山不知悉其他人有低價賣出股票操控股價之行為,無操縱股價之主觀犯意(被告江殷貴未每日寄發交易明細與被告萬山及呂禮正,被告萬山從未檢視被告江殷貴寄發之交易明細);3.被告江殷貴稱被告萬山有指示壓低股價之證述,前後矛盾且為臆測之詞;4.被告江殷貴與呂禮正彼此間不知悉對方買賣承啟公司股票之內容,客觀交易情形反而多為相反操作,足證被告萬山未指示違反壓低承啟公司股票;5.被告江殷貴為自己利益,私下先以低價賣出啟亨公司公帳戶內之承啟股票,再以自己之私帳戶去低價承接,之後再以高價將承啟股票賣給公帳戶,自行相對成交賺取差價套利,並非被告萬山有指示被告江殷貴賣出股票壓低股價(被告江殷貴回報之交易明細與實際交易情形存有落差,被告萬山縱使檢視回報資料,亦無法掌握被告江殷貴真實交易情形)云云。

經查:

㈠被告3人於100年7月1日確有在七彩虹辦公室,商議如何購買承

啟公司股票並參與承啟公司私募股份,以入主承啟公司並取得經營權事宜,會議中被告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可以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之提議,經萬山、呂禮正同意,惟被告3人均知該部分事涉敏感,而未直接紀錄在會議紀錄中,並有下列證據足堪認定:

1.被告3人於100年7月1日在深圳七彩虹公司會議後,確有以如附表四所示之電子郵件,逐步遂行在公開市場連續低價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

⑴100年8月8日,被告呂禮正寄送主旨為「彩虹計畫」之郵件予被告萬山、江殷貴、章格平及呂錦素(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其內容係針對七彩虹公司入主承啟公司之步驟(即1.預計從現任者持股中以盤後買入,並自公開市場購入股份;2.請現任者將公司資產清理;3.預估淨值降低,現任董事會通過減資案;4.參與私募)、預計取得股份試算及計算所須投入資金之說明,此與被告3人與章格平於100年7月1日會議討論欲入主承啟公司之內容大致相符。

⑵100年8月29日,被告呂禮正寄送主旨為「New job and time

Table」之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並在其內規劃私募之重要作業時程表,且進一步記載工作項目、作業內容、主辦單位,並分析資金、股份比例及使用帳戶之說明,益徵被告3人確有依會議討論,預計以私募方式入主承啟公司,且被告呂禮正對於上市公司之相關收購程序及公開市場股權之讓與具有相當程度之熟稔。

⑶100年9月13日章格平所寄送予被告3人及呂錦素,主旨為「作業流程」之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內容明確提及:依Robert(按即被告江殷貴)「拉低股價」及策略,以發揮手裡「彈藥」的作用,而制訂以下作業程序,以確認在私募前價格「維穩」,且在後續之作業流程中,詳細記載分工略為:1.每日收市後核對倉位,以便了解彈藥庫存;2.週六給出本週2046市場分析簡報,並結合週末市場消息面的信息,確定下一週的市場操作目標(luke,按即被告呂禮正);…;5.如當日遇到突發事件,股價異常拉高,超出控制價格區間,並有大量買盤,立即停止操作;6.每日收市後,填至各方的報表並發送老章(按即章格平)處統計,並制訂補充「彈藥」計畫等旨,可見其等對於「壓低股價」確有共同之決議,並要求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依作業流程操作,且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事後確有將買賣股價之統計數據回報予章格平。被告萬山雖辯稱僅係要在合理價位受收購股票,並未提及強行壓低股價云云,顯與信件之文意脈絡不符,不足採信。

⑷其後於100年9月13日、9月15日、9月16日、9月20日、9月21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5日、10月27日(3封)、10月28日(2封)、11月1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8日(2封),被告江殷貴均有發送「每週股票交易明細表」或「2046交易明細表」或「明細表」等主旨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六至十、十二、十三、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五至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及四十六所示)予被告萬山及章格平,並於附件表格內記載交易日期、買入數量、單價、手續費之表格明細;而被告呂禮正亦於100年9月23日、9月30日、10月11日、10月14日、10月22日、10月28日、11月1日、11月3日以「2046交易」等主旨之內容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一、十四、十七、十九、二十四、三十、三十六、四十所示)予被告萬山、江殷貴及章格平,並與被告江殷貴使用「相同格式」之附件附表交代其買入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之日期、金額及股數等資訊,可見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確係依章格平於100年9月13日郵件中所制訂之作業流程操作,買賣承啟公司股價之事宜,且被告萬山亦均在上開郵件收件者中,益徵被告萬山確係經由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之回報電子郵件以掌握壓低股價之進度執行,而難完全諉為不知。

⑸嗣於100年9月30日,被告萬山寄送予被告江殷貴、呂禮正、章格平及呂錦素,主旨為「有些聲音出來。還是要控制」之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該郵件中對話紀錄暱稱為「老江」(按即被告江殷貴)稱「今天有人硬拉高到6.50被我硬幹下去」、而暱稱為「sky」(按即被告萬山)稱「外面有人知道我跟老柯熟悉,但是怎有人知道我和luke(按即被告呂禮正)的關係…還好沒有讓他們聯想起來」、被告萬山最後再稱「要堅守1個月時間。預祝順利」等旨,復於同日再以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六所示)回覆表示:10月份是關鍵的一個月,老江同學可以這次去臺北的時候,多放些煙霧彈出去,這個很必要的等旨,可見被告江殷貴確有告知被告萬山在承啟公司股價被拉高時,其將股價壓低,顯見被告萬山亦知悉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計畫,而100年10月份亦距離承啟公司私募定價日(100年11月9日)約1個月時間,依前後脈絡,即可推知被告萬山向被告江殷貴、呂禮正所述事件,即係其等為降低私募成本所為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計畫。至於被告萬山辯稱該信中其並未提及要壓低股價云云,惟其對於被告江殷貴表示將股價6.50壓低一節,並未為任何反對之表示,自難認被告萬山對於操控股價一節全然不知。

⑹於100年10月20日,呂錦素寄予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主旨為「…注意事項…SOS」之電子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三),提及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有關於承啟公司之股價變化,可能遭證券商、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之注意,因此要求該2人須更低調及謹慎,又於郵件中提及「要低價,更要安全」、「進出不要集中,動作不可大,設定一個目標滿一點」等語,可見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之目標確實係要將承啟公司之股價壓低,以抵達目標價,而呂錦素則係提醒二人須謹慎小心,以避免在市場上被發現為異常。至於被告萬山辯稱該信僅在強調股價回歸市場反應云云,顯與信中明確表明要壓低股價,且提醒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操作模式不符,自難為有利被告萬山之認定。

⑺於100年10月28日、10月31日,章格平寄予被告3人及呂錦素,主旨分別為「關於持倉統計」、「風險提示」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三及三十四所示),除請被告江殷貴要將承啟公司股票之統計表格寄給被告呂禮正,讓呂禮正亦清楚彼此持有之股票外,亦表示承啟公司之價格已朝向其等預期的區間走,且提醒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避免買賣股票集中在同一證券商,容易被發現係為壓低股價及壓低私募金額所為,益徵被告3人確有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另外,就此郵件被告呂禮正亦回覆(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五所示)稱:「目前價位約在目標區間中,若無意外應可順利達陣」,可見被告呂禮正亦清楚瞭解其買賣承啟公司之股票,係為維持股價在其等預計之範圍,以降低其等私募成本。

⑻迨於私募基準日前夕,100年11月1日,章格平回覆予被告3人及呂錦素,主旨為「風險提示」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八所示),提及「最後這幾天裡面建議Robert的帳戶多看少動」、「萬一在一、三、五出現大幅度的波動,luke的子彈動用一點,鎮壓一下…也不強求過於壓低,確保目標實現」等語,亦可見在距離私募最後幾天,其等策略為被告江殷貴減少買賣,如有必要則由被告呂禮正負責將承啟公司股票壓低,以達預期之目標。此部分亦與被告呂禮正使用其人頭帳戶於11月1日至11月8日間賣出大量之承啟公司股票之事實(買賣情形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五)相符,可見被告呂禮正確實在執行其等壓低股價之計畫內容。

⑼於100年11月3日,被告萬山寄予被告江殷貴、呂禮正、章格

平及呂錦素,主旨為「Re:2046交易-1102」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九所示),其內容亦係在鼓勵其他人,剩下幾天努力朝目標邁進。而被告呂禮正亦回覆該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四十所示),除提出該日交易明細外,另也勉勵其他人再努力朝目標邁進。

⑽於100年11月9日(即私募基準日),被告萬山寄予被告江殷

貴、呂禮正、章格平及呂錦素,主旨為「RE:恭喜順利過關」之郵件中(如附表四編號四十七),內容記載:「感謝大家的努力,大家都辛苦了,改天到台北請大家慶功酒!」等語,可見在私募基準日,被告萬山向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及其他參與之人表示感謝,且因達成目標而要共同慶功,更證被告3人確有操縱股價之合意。

⑾至於被告萬山另辯稱其未檢視被告江殷貴寄發之交易明細,

或稱章格平並未向其報告承啟股票買賣之情形,而不知悉有壓低股價之行為及主觀犯意云云。惟被告萬山於如附表四所示之47封電子郵件中,除附表四編號三、二三、三七外,其餘43封郵件均列為寄件者或收件者,是被告萬山自決意操縱股價至私募結束期間,對於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在市場購入股票之情形均知之甚詳,無需章格平另行向其報告,且依被告萬山為寄件人之信件內容,亦可知被告萬山對於股票收購之進度及壓低股價之策略均熟稔,自難以被告萬山片面辯稱未檢視郵件即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2.被告江殷貴於104年9月4日之調詢時稱:100年7月1日之會議係在大陸深圳的七彩虹公司萬山辦公室,參與的人有萬山、呂禮正、章格平及伊共4人等語(偵二卷第18頁)、於104年10月16日、105年3月25日、105年5月5日偵訊時稱:當日會議記錄上記載「2046」就係指承啟公司,當時萬山認為承啟公司的價值就是每股6元左右,伊們有分工,一開始伊們藉由鉅額交易取得較多承啟公司股票,金錢來源係萬山給的,他從香港直接匯款至啟亨公司,因為承啟公司的股價太高,跟萬山目標價不符,伊在會議上有談及在公開市場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事,呂禮正應該也有聽到,只是沒有紀錄,伊們有討論藉由買賣股票,由伊與呂禮正把股價壓低,讓承啟公司股價達到目標價每股6元,萬山沒有具體指示要壓到多少錢,他只有說希望6元左右,之後還有談很多次,地點都在深圳,伊找呂禮正賣股票,係因為伊知道他知道要壓低股價,伊們4人在談的時候就有提到要壓低股價這件事,且伊確定當時伊們在談的時候,呂禮正、萬山就知道要先用承啟公司取得百分之8股權,在市場上賣出來壓低股價等語(偵二卷第99至101頁、第137頁、138頁、偵一卷第488頁)、於本院中稱:100年7月1日會議有說要對承啟公司股票收購及賣出,當初有設定目標價,因為承啟公司係虧錢的公司,希望係用淨值左右的價格來買,私募可用較低價格購買,因此伊有提議摜壓股價,當時萬山跟呂禮正都有同意,當時呂禮正跟萬山在過程中有反對,反對的原因是焦家會有意見,說焦家可能受損,後來討論結論是因為私募所得到的價金是進到承啟公司裡面,不是給對方收購的人,後來就「沒有」人再反對,不過當初呂禮正有提到這個東西是違法的,所以萬山說「如果有什麼事,會帶滷蛋去監獄看伊」等語(金訴卷二第164至166頁)、被告呂禮正於104年9月4日調詢時稱:100年7月1日伊有到萬山位在深圳的辦公室開會,在場的人還有萬山、江殷貴及章格平,有討論到華東公司有意將持有的承啟公司股份釋出,把經營權轉給新的經營團隊,即伊、江殷貴及萬山,會議記錄中2046就是指承啟公司,係萬山取的代號,要以啟亨公司盤後交易承接承啟公司股權、參與承啟公司之後要辦理的私募,當天開會時,江殷貴在現場有提到,如果伊們可以壓低承啟公司的股價,就可以降低經營承啟公司的成本,伊與章格平都反對,而萬山最後表示該怎麼做就怎麼做等語(偵一卷第328、329頁、第344頁)、萬山於105年5月5日偵查及本院中稱:會議時,伊只是希望可以在承啟公司的淨值附近購買股份,壓低股價這件事,江殷貴在會議中有提過,當時有4個人在場,呂禮正跟章格平都是反對,呂禮正有提到壓低股價可能會觸及法律問題,伊記得伊當時係回應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下,的確是要考量成本的事,當時談到淨值大約6元左右,希望能以淨值購買承啟公司等語(偵一卷第485、486頁、第490頁、金訴卷四第72、73頁、第83、84頁),可見被告3人於100年7月1日開會時,確有對於以接近承啟公司淨值約6元左右收購承啟公司乙事達成共識,且會中被告江殷貴亦確提及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方式,降低私募之成本。

3.依證人即萬山之財務顧問章格平於偵訊時稱:100年7月1日會議記錄為伊製作,因為七彩虹公司想要用借殼方式到臺灣投資,須對目標公司做初步評估,7月1日就是要開始正式規劃作業,規劃前期做兩次盤後鉅額交易,金額則係透過江殷貴在香港的啟亨公司把錢匯到臺灣完成交割,會議中有計畫讓呂禮正及江殷貴在公開市場上買承啟公司股票,錢也是由萬山支出,並要求呂禮正及江殷貴要回報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之進度,江殷貴在開會當日有提議要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呂禮正與伊都有反對,萬山說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下,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伊沒有將此部分記在會議記錄,就是考慮此敏感性等語(偵一卷第511至520頁);佐以卷附100年7月1日七彩虹萬總辦公室會議紀要(他字卷第376、377頁),可知當日會議記錄之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會議中確以2046作為承啟公司之代號,並討論收購承啟公司及資金如何進入臺灣等事宜,均與前開被告3人供述及證人章格平證述相符,可見100年7月1日,被告3人與章格平確有在深圳七彩虹公司辦公室討論收購承啟公司之相關事宜,被告萬山確有指示希望在承啟公司淨值6元左右之價格收購該公司,而後被告江殷貴即提出以在公開市場買賣承啟公司股票,壓低承啟公司股價而藉此節省之後私募成本之提議,而被告3人均知該部分事涉敏感,而未直接紀錄在會議記錄中。縱被告萬山辯稱呂禮正與章格平在會議上對此提案有所反對,其有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下,該怎麼做就怎麼做等情,然觀其等事後確有執行壓低股價之行為,自難逕以其等曾口頭反對云云,即認其等並無參與上開行為;再者,被告萬山與章格平於本案之利害關係均屬一致,是其等案發後製作筆錄時雖均辯稱反對該提案且未達成合意,然除與被告江殷貴所述不符外,亦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自難逕採為有利被告萬山之認定,是被告萬山所辯應不足採。

4.至於被告萬山雖辯稱被告江殷貴針對萬山指示壓低股價之證述前後矛盾而不可採云云,惟被告江殷貴就被告3人確有達成壓低股價之合意,且有依討論內容執行並達成目標一節供述一致,且與卷證相符,自難僅以被告江殷貴於歷次偵訊就合意形成之細節說明略有出入,即逕認其供述均不可採。

㈡被告3人間確已就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以降低私募成本達成合意

,並由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分別於100年9月13日至11月8日間,在公開市場上以連續低價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有下列證據足證:

1.被告江殷貴確有指示其不知情之會計石蕙芸,使用啟亨公司帳戶及使用不知情彭麗旭、林志謙、蔡昌衛、賴文欽及李國光;被告呂禮正則係使用不知情之沈玉玲、王樁凱、楊化珉、楊恩德之帳戶,分別於100年9月15、16、21、23、28、30日、100年10月11、14、19、25、26、27、28、31日及100年11月1、2、3、4、7、8日等20個營業日,連續以低價甚或以跌停價或接近跌停價,委託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再以低價買入承啟公司股票(相關買賣股票及影響情形,詳如附表一、二、三)之事實,已如前述,而被告江殷貴於104年9月4日調詢、104年10月16日、105年5月5日、105年5月25日偵訊時稱:萬山有給伊一個目標價,每股約6元,萬山會做整體的指示,至於操作的細節都係由伊跟呂禮正來進行,伊都是委託石蕙芸進行交易,伊有跟呂禮正一起聯絡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事,目的係為降低私募股份之價格,以減少萬山入主經營承啟公司之成本,後來伊確實有買賣股票,伊都會回報,賣股票都會回報,目的主要係要壓低股價,萬山跟呂禮正也知道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係為壓低股價,先前會議記錄中有提到要以螞蟻搬象的方式去做,而呂禮正也曾經發電子郵件給伊,告訴伊買賣的狀況,而萬山也有發過電子郵件安撫伊說,到時候會帶滷蛋來看伊等語(偵一卷第487、488頁、第519頁、偵二卷第11頁、第14頁、第16頁、第99、100頁)、被告呂禮正於104年9月4日調詢時稱:於私募案定價日前,伊有將伊用人頭買賣承啟公司股票之明細回報給章格平,在承啟公司私募案定價日剩下4天時,承啟公司股票莫名的上漲,為了不要讓承啟公司股價再上漲,伊有賣出承啟公司之股票,因為股價會影響私募案定價,如果股價太高,私募案可能會破局,伊賣出股票,只是希望私募的定價能維持在淨值附近等語(偵一卷第343至345頁),可見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確有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且於期間內均有回報買賣股票之交易明細予萬山、章格平等人,目的係為讓承啟公司之股票價格接近萬山所設定之淨值,以避免讓私募價額過高。

2.佐以被告呂禮正於事實欄所示20個營業日,買賣承啟公司股票之股數(買賣情形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五所示),可見被告呂禮正就其持有承啟公司股票之操作行為,顯有與被告萬山及江殷貴為壓低股價之合意,經查:

⑴於100年9月15日、16日、21日、23日、28日、10月11日、14

日、19日、25日、26日、28、31日被告呂禮正均以每股5.39至6.97元間,買進10,000至156,000股不等之承啟公司之股票(共買入837,500股),期間僅有100年9月23日、28日、10月19日、28日、31日,以每股6.41元至5.39元間,少量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共264,000股),是被告呂禮正至100年10月31日前共計買進573,500股之承啟公司股票。

⑵於100年11月1日起至承啟公司私募定價日(100年11月9日)

前,被告呂禮正於11月2日至4日、7日、8日,以每股6.06至

5.62元,購入673,000股之承啟公司股票,與11月1日前已購得承啟公司股票合計共1,246,500股。

⑶然被告呂禮正於11月1日起,於11月1日以每股5.71至5.58元

出售171,000股;於11月2日以每股5.86至5.61元出售203,000股;於11月3日,以每股5.75元,出售250,000股;於11月4日以每股6.05至5.98元出售243,000股;於11月7日,以每股

5.99至5.88元出售306,000股;於11月8日,以每股5.92元出售170,000股,即11月1日至8日間,被告呂禮正即均以每股低於6.05元之價格出售共計1,343,000股之承啟公司股票。

⑷可見被告呂禮正於100年11月8日前所陸續以每股5.39至6.97元小額購入之承啟公司股票,而於11月1日起即以每股5.58至6.05元之價格,大量拋售手中承啟公司之股票,其出售股票之金額,顯與其與被告萬山、江殷貴合意以接近承啟公司淨值約6元左右之目標價相符,亦與章格平於100年11月1日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八所示)要求江殷貴的帳戶少動,由呂禮正鎮壓等旨相符,更證被告呂禮正確有為壓低承啟公司之股價而為連續低價賣出之行為。

3.被告3人雖知被告江殷貴於100年7月1日所提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方式,節省參與私募認股之提議事涉敏感,故未直接紀錄於會議記錄中,惟除被告江殷貴明確證述被告3人會中均表同意外,由該3人會後以電子郵件之通聯內容及被告江殷貴、呂禮正利用人頭帳戶買賣承啟公司股票及嗣後回報被告萬山之情形綜合以觀,堪認被告3人確已就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以降低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乙事,達成合意。㈢被告3人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確有誘使公開市場投資人出售股票,而導致受損之情事,並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即承啟公司投資人劉貴有於調詢時稱:伊於100年10月11日間有陸續買承啟公司股票,當時伊認為承啟公司股價是從10幾元的高檔開始往下掉,認為應該有跌深反彈的機會,所以才會進場買股票,但買入後,發現股價還是不太會動,甚至「繼續往下跌」,伊礙於融資壓力,就認賠殺出等語(偵二卷第65頁)。

2.證人即承啟公司投資人羅祥雄於調詢時稱:伊於100年8月至11月間有購買承啟公司幾十張股票,伊買進股票時價位很低,印象中是10幾元,伊當時100年10月28日以每股5.89元委託賣出,因為伊當時看承啟公司股票的股價不斷下跌,才進而認賠賣出等語(偵二卷第77、78頁)。

3.證人即承啟公司投資人蕭書賓於調詢時稱:伊於100、101年間有投資承啟公司股票,伊當時看到承啟公司過去的盤勢及線圖,曾經漲超過40幾塊,伊覺得有潛力就開始買入,但後來承啟公司的股票卻一直跌,伊想承啟公司股票留在手上應該不會再漲了,伊怕會越來越虧,所以伊於100年11月1日以每股5.7元及5.75元委託賣出,就認賠殺出等語(偵二卷第82頁)。

4.證人即承啟公司投資人李佳典於調詢時稱:伊買進承啟公司股票,每股約在10元以上,後來因為承啟公司股票一直下跌,伊有陸續買進攤平成本,但承啟公司股票還是繼續下跌,所以伊於9月13日分別用7.7元及7.8元委託賣出,又於9月26日以6.39元委託賣出,因為伊擔心會繼續下跌,就忍痛賣出大量持股等語(偵二卷第86、87頁)。

5.證人即承啟公司投資人黃秋芬於調詢時稱:伊從事科技相關產業,當時有看承啟公司的線型,研判應該會上漲,所以伊在100年9月13日以每股7.5元買進50張,但買進之後,承啟公司的股票卻一路下跌,線型反而是往下走,所以在9月16日以每股6.7元及6.71元認賠殺出等語(偵二卷第92頁)。

6.綜上可見,上開投資人於100年8月左右買進承啟公司股票後,卻發現承啟公司之股價一直下跌,因而誘使投資人因而賣出承啟公司之股票,以降低損失,顯見公開市場確因被告3人壓低股價之行為,而誘使上開投資人出賣承啟公司之股票。㈣被告3人於市場上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行為,確有導致承啟公司之私募案發行價格降低:

1.按「㈠定價日: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㈡參考價格:1.上市或上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⑴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⑵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得依同條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外,應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下列相關事宜,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㈠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普通股者,應載明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所訂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每股價格、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或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者,應載明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屬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者,所訂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或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者,應併將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分別為102年1月8日公告修正前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款、第4點第1款所明定。

2.從而,承啟公司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依102年1月8日公告修正前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款、第4點第1款之規定,以定價日100年11月9日前1、3、5個營業日承啟公司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分別為每股5.92元、5.95元、5.87元,按減資比例30.8

%反除權設算後,參考價分別為每股8.55元、8.60元、8.48元,故以前3個營業日之參考價為每股8.60元,又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每股5.92元,按減資比例30.8%反除權設算後,參考價為每股8.55元,取二者較高者為準,故以前3個營業日收盤均價5.95元,按減資反除權設算價格每股8.60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並以參考價格之80%,即每股6.88元為本次私募案發行價格,符合一般交易常規。(私募定價參考營業日漲跌幅明細表,見偵二卷第156頁、第357頁、第396頁、第418頁,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4年6月22日電防一字第10478540900號函文暨調查報告—私募每股價格計算該段內容,見他字卷第5頁承啟公司104年5月13日公開發行說明書之三、董事會決議情形內容該段,見金訴字卷二第228至229頁;承啟公司100年11月9日重大訊息公告1則-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訂價相關事宜,見偵三卷第33至34頁)。

3.基此,被告3人於100年9月13日至11月8日間,在公開市場上以連續低價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倘無被告3人之壓低股價行為,合理之最低私募股價應以100年9月13日之開盤價每股7.52元,按減資比例30.8%反除權設算後,參考價為每股10.867元,再以參考價格之80%,即每股8.69元(10.867×80%=8.6936元)為該次私募案發行價格較為合理。是本案因被告3人於市場上壓低承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導致該次私募即以每股6.88元作為發行價格,顯然有壓低私募之價格,而使被告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減少支付參與承啟公司私募之成本。

二、被告萬山其他辯解之論駁:㈠被告萬山辯稱江殷貴與呂禮正彼此不知悉對方買賣承啟股票內容云云,惟查:

1.依被告江殷貴於100年9月13日至10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固僅寄送與被告萬山及章格平,然章格平於100年10月28日以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三所示)請被告江殷貴將統計表寄給被告呂禮正後,自100年11月1日後,被告江殷貴之交易明細表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四

十五、四十六所示)亦同步寄送予被告呂禮正,是被告呂禮正此部分辯稱未曾收到被告江殷貴報表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又佐以被告呂禮正所寄送其買賣承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之電子郵件(如附表四編號十一、十四、十七、十九、二

十四、三十、四十所示),可見被告呂禮正均有同步寄送予被告江殷貴,顯見其等確有為買賣承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而相互告知。

2.縱被告江殷貴、呂禮正間非就每次買賣股價均事前取得共識或聯繫,然依承啟公司於其等操作區間股票股價之整體綜合觀之,確造成壓低股價之結果,應可認其等就達成壓低股價之目的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江殷貴與石蕙芸間WhatsApp的對話紀錄固就買賣承啟公司股票時,市場上與其操作相反之其他買家或賣家,雖似有猜測為被告呂禮正所為,然依被告3人之合作內容,既「未」要求「同步」執行買進或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又依呂錦素之郵件(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三所示)亦提醒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不要」集中在同一券商買賣,「避免異常」,亦須「避免主管單位注意」等節,可見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僅須依其等自持有之承啟公司股票為買賣之判斷,只要不悖離最終須壓低承啟公司股價之目的,縱偶有操作相反或不具關連性之情形,亦難遽認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是被告萬山所辯,應不可採。

㈡被告萬山辯稱被告江殷貴為自己利益,自行相對成交賺取價差,並非被告萬山指示壓低股價云云,經查:

被告江殷貴與石蕙芸之WhatsApp對話紀錄固曾多次提及買賣承啟公司股價應計入公帳或私帳等節(他字卷第51頁、第58、59頁、第70頁、第99、100頁)、被告江殷貴於104年9月4日偵查時稱:公帳就是啟亨公司帳戶內之持股,還有私帳,就是伊個人名下持股,基本上是石蕙芸幫伊寄,因為公司帳會有稅務問題,伊要做調整等語(偵二卷第53頁),然證人石蕙芸於本院中稱:伊買賣承啟公司股票所使用之帳戶,係依買股票時看那個戶頭錢夠不夠,會依照裡面的餘額優先選擇,伊與江殷貴的對話中所說公帳、私帳部分,原本是公司戶、個人戶,萬山跟江殷貴的會用啟亨公司帳戶,伊知道裡面有萬山的股票,但後來就亂了等語(金訴卷七第369至371頁),可見被告江殷貴雖於偵查時曾提及買賣承啟公司股票後會製作公帳、私帳一節,然證人石蕙芸已於本院中稱該公私帳部分,事後已亂掉,並未依此記載,且此部分亦僅係被告江殷貴對於股票數量之記載方式有出入,縱被告江殷貴確有基於私人利益,低價購入承啟公司股票,然此部分僅涉及被告江殷貴是否因此有犯罪所得(卷內尚無資料足證)?又與被告萬山是否與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是否共同有壓低股價之決議?均屬二事,自難據此逕為有利被告萬山之認定。

㈢被告萬山另辯稱本案並無被害人云云,惟被告萬山顯係忽視

整個公開市場之投資人因而其等壓低股價而出賣股票之情形,且其等行為確已造成市場投資人之損失,業經前開證人劉貴有、羅祥雄、李佳典、黃秋芬證述明確,且與單純取得公司經營權,而在合法範圍內收購股權或徵求委託書之情形有別,況被告萬山是否壓低股價,亦非以投資人保護中心或其他投資人是否向被告萬山等人請求賠償為斷,是被告萬山之辯詞,均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萬山上揭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純係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情形時,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業於104年7月1日作部分修正,將原第4款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顯然修正後增列以其買賣股票之行為結果,是否可能造成市場正常價格的破壞危險,作為犯罪該當與否之判斷準據。而參諸立法提案說明:緣原條文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構成要件過於空泛,恐有違刑罰明確之原則,且其行為結果不論是否造成市場正常價格之破壞,均該當犯罪,亦有違刑罰之目的,因而參照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訂「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的要件,使本條之適用更明確化,俾免司法實務上操作陷於困難,避免投資人動輒觸犯本罪等旨。經核與實務向來以行為人買賣特定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例,買(賣)價高(低)於平均價,或接近最高(低)價買入(賣出)該股票等情,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操縱股價意圖有無的標準,並以其行為是否「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憑為該當犯罪要件之見解,並無不同,可見該條文所為此部分文字之增訂,無非將先前之實務見解予以明文化,尚非新增了原條文所無限制,而具有限縮構成要件之情形,即無所謂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案應依裁判時法,逕行適用104年7月1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至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固於107年1月31日部分修正,然就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度仍屬相同,自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亦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萬山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

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萬山與江殷貴、呂禮正間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萬山及辯護人固辯稱被告萬山於偵查中自白,應予減刑云云。惟查,被告萬山於105年5月5日偵訊時供稱:伊只是希望可以在承啟公司的淨值附近購買股份,「沒有」特定要求壓股價,伊「沒有」要求他們要壓低股價云云(偵一卷第485頁),於檢察官問:檢察官再跟你確認一次,你有要求呂禮正或江殷貴在公開市場上賣出承啟公司股票?被告萬山答:伊「沒有」授權過這個事情云云(偵一卷第486頁);另於105年5月25日偵訊時供稱:伊來臺灣接受應訊之前,「不清楚」承啟公司股價有被壓低,伊「不知道」呂禮正、江殷貴有在公開市場賣出承啟公司股票云云(偵一卷第518頁),可見被告萬山於偵查中兩次偵訊時均辯稱其沒有要求被告江殷貴及呂禮正壓低股價,亦不清楚其等行為,足認被告萬山於偵查中並無自白,自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自白減刑之適用,被告萬山所辯,應不可採。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萬山為入主承啟公司,非

法操縱有價證券及市場交易犯行,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對於信賴集中交易市場公平交易機制之善意投資人權益亦有所侵害,所為非是,兼衡以被告萬山之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對市場之影響,被告萬山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從事IT及硬體設備,公司主要在大陸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6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㈠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以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於第2條第2項明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乃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7項係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係因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餘未規定部分,則回歸刑法適用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計算犯罪所得時,自不應扣除成本;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而無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更可使行為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㈣又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

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1.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2.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3.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亦有規定。另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3人於上開期間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後,於100年11月9日承啟公司董事會決議100年度私募案對象華新公司及為被告萬山實質掌握之億城公司、仲捷公司,而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認購之股份分別為42000張及11200張,並以100年11月9日作為定價基準日,以每股6.88元作為本次私募案之發行價格,惟該次私募案股票之定價,因自100年9月13日起即遭被告3人刻意壓低,因此,實際私募案發行價格應以每股8.69元較為合理,已如前述。是億城公司減少實際私募成本應為:(合理之私募價格-實際私募價格)×42000張×1000股,即(8.69元-6.88元)×42000張×1000股=00000000元。而仲捷公司減少實際私募成本應為:(合理之私募價格-實際私募價格)×11200張×1000股,即(8.69元-6.88元)×11200張×1000股=00000000元,而被告萬山於本案審理中亦供稱: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目前伊仍可實質控制、支配等語(本院卷第225頁),從而,本院應分別對上開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所取得之犯罪所得00000000元、00000000元分別依法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至於被告萬山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以書狀表示全部認罪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聲請再開辯論乙節。惟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審酌被告萬山犯罪嫌疑重大,為大陸籍人士,其資產、公司及家人均在大陸,先前本院審理時有藉病未到庭之事實,足認被告萬山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限制被告萬山限制出海、出境,並命被告應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監控設備監控8月等強制處分,經被告萬山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上開強制處分,被告萬山及辯護人於114年5月8日本院訊問程序期日,被告萬山辯護人到庭稱限制出海、出境及裝置電子腳環影響被告萬山之就醫及復健,並經辯護人表示:被告「現在」願意把法院可能認定的犯罪所得全數交出,因此即便是被判有罪,被告仍可上訴,再爭取「無罪」或認罪緩刑宣告,因為最大的犯罪所得部分已經都先繳交等語,並於庭後,以書狀表示願意認罪及聲請再開辯論等旨,然由上開時序經過可知,被告萬山改表願意認罪,無非係欲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之考量,是否出於真意,容有疑義,且本院審酌本案並無其他需再行調查之證據,而認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檢察官何國彬、吳姿函、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20條第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項 規定者,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件 證據清單【卷宗對照清單】

一、104年度他字第3672號卷,下稱他字卷。

二、104年度偵字第22827號卷,下稱偵一卷。

三、104年度偵字第25980號卷,下稱偵二卷。

四、105年度偵字第5181號卷,下稱偵三卷。

五、105年度偵字第5182號卷,下稱偵四卷。

六、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一,下稱金訴卷一。

七、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二,下稱金訴卷二。

八、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三,下稱金訴卷三。

九、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四,下稱金訴卷四。

十、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五,下稱金訴卷五。

十一、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六,下稱金訴卷六。

十二、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七,下稱金訴卷七。

十三、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八,下稱金訴卷八。

十四、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九,下稱金訴卷九。

十五、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扣押物品卷一,下稱扣案物卷一。

十六、 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扣押物品卷二,下稱扣案物卷二。

十七、高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卷一。

十八、高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卷二,下稱金上訴卷二。

十九、113年度訴字第753號卷,下稱本院卷。

一、被告【萬山】之供述㈠105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81至491頁(同偵二卷第

159至169頁、偵三卷第339至349頁、偵四卷第301至311頁)】㈡㈡105年5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11至520頁(同偵二

卷第173至183頁、偵三卷第354至363頁、偵四卷第315至

324頁)】106年0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一第206至236頁)㈢106年4月26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二第153至215頁)㈡㈣106年4月27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21至81頁)㈢㈤106年5月3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105至158-8頁)㈣㈥106年5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至95頁),具結㈤㈦106年6月14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04至227頁)㈥㈧106年6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354至434頁)㈦㈨106年8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五第120至434頁)㈧㈩1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57至66頁)㈨108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351至383頁)㈩109年1月8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437至470頁)

109年1月15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八第31至56頁)

二、同案被告【江殷貴】之供述㈠104年9月4日調詢筆錄(偵二卷第7至27頁)㈡㈡104年9月4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47至55頁),具結㈢㈢104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98至103頁),具結㈣㈣105年3月25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35至143頁),具結㈤㈤105年4月7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4至468頁(同偵二卷

第146至150頁、偵四卷第293至297頁)】,具結㈥㈥105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81至491頁(同偵二卷

第159至169頁、偵三卷第339至349頁、偵四卷第301至31

1頁)】,具結㈤㈦105年5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11至520頁(同偵二

卷第173至183頁、偵三卷第354至363頁、偵四卷第315至

324頁)】,具結㈥㈧105年7月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88至592頁),具結㈦㈨105年7月14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195、196頁)

㈩105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一第124至148頁)㈡106年4月26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二第153至215頁),具結㈢106年4月27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21至81頁),具結㈣106年5月3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105至158-8頁),具

結㈤106年5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72至95頁),具結㈥106年6月14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04至227頁)㈦106年6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354至434頁)㈧106年8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五第120至434頁)㈨1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57至66頁)㈩107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247至256頁)

108年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294至297頁)108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302至304頁)108年6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七第299至301頁)108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351至383頁)109年1月8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437至470頁)109年1月15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八第31至56頁)109年07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九第27至76頁)110年0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金上訴卷一第473至496頁)110年07月21日審理程序筆錄(金上訴卷二第229至259頁)

三、同案被告【呂禮正】之供述㈠104年8月1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385至391頁)㈡㈡104年8月1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414至419頁)㈢㈢104年9月4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327至345頁)㈣㈣104年9月4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99至405頁),具結㈤㈤105年1月13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42、443頁)㈥㈥105年3月31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53至455頁)㈦㈦105年4月7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64至468頁(同偵二卷

第146至150頁、偵四卷第293至297頁)】㈧㈧105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81至491頁(同偵二卷

第159至169頁、偵三卷第339至349頁、偵四卷第301至31

1頁)】㈨㈨105年5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11至520頁(同偵二

卷第173至183頁、偵三卷第354至363頁、偵四卷第315至

324頁)】㈩105年07月0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88至592頁)

106年01月03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一第164至192頁)106年4月26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二第153至215頁)㈡106年4月27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21至81頁)㈢106年5月3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三第105至158-8頁)㈣106年5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至95頁)㈤106年6月14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04至227頁)㈥106年6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354至434頁)㈦106年8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五第120至434頁)㈧06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57至66頁)㈨107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247至256頁)㈩108年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六第294至297頁)

108年6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金訴卷七第299至301頁)108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351至383頁)109年1月8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440至470頁),具結109年1月15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八第31至56頁)109年07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九第27至76頁)110年0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金上訴卷一第473至496頁)110年07月21日審理程序筆錄(金上訴卷二第229至259頁)◎人證◎

一、證人【王椿凱】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5至18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44至45頁),具結

二、證人【黃懿雯】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47至48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52至53頁),具結

三、證人【沈玉玲】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18 至121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135 至137頁),具結

四、證人【楊化珉】之證述★㈠104年08月19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158至164頁)

五、證人【賴文欽】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66至68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83至84頁),具結

六、證人【李國光】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86至89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94至95頁),具結

七、證人【彭麗旭】之證述★㈠104年0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40至143頁)㈡104年0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145至147頁),具結

八、證人即啟亨公司會計【石蕙芸】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251至257頁)②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322至327頁),具結③㈢104年9月4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208至227頁)④㈣104年9月4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19至325頁),具結⑤㈤106年6月14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211至276頁),具

結⑥㈥106年6月29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四第360至434頁),具

結⑦㈦106年8月3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五第132至192頁),具結⑧㈧108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金訴卷七第354至376頁),具

九、證人即啟亨公司財務副理【黃麗儒】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329至333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340至342頁),具結

十、證人【林志謙】之證述★㈠104年08月1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403至407頁)㈡104年08月1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380至382頁),具結

十一、證人【楊育靖】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55至58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63至64頁),具結

十二、證人【鄭素蘭】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97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99頁),具結

十三、證人即林志謙之妻【李素梅】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50至153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159至160頁),具結

十四、證人即呂錦素代為操作股票買賣【李郁蘋】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62至165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第172至173頁反面),具結

十五、證人【邱奕儒】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75至179頁)

十六、證人即呂錦素代為操作股票買賣【賴貴美】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204至209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221至223頁),具結

十七、證人【柯聰源】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238至240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243至245頁),具結

十八、證人【陳瑩壎】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247至250頁)

十九、證人【余志文】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345至349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358至361頁),具結

二十、證人即曾任華東公司負責人【焦佑衡】之證述★㈠104年11月30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34、435頁(同偵二卷

第110、111頁)】,具結

二十一、證人【楊福來】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01至102頁)

二十二、證人【范伯康】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06至108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115至116頁)

二十三、證人即呂禮正之妻【郭惠君】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192至194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200至201頁),具結

二十四、證人即柯聰源之妻【楊雅婷】之證述㈠104年7月3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225至228頁)㈡104年7月30日偵訊筆錄(他字卷第243至245頁),具結

二十五、證人即呂禮正之妹【呂錦素】之證述★㈠104年8月10日調詢筆錄(他字卷第368至375頁)

二十六、證人即被告萬山之助理【章格平】之證述★㈠105年5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11至520頁(同偵二卷

第173至183頁、偵三卷第354至363頁)】,具結

二十七、證人即股票投資人【劉貴有】之證述★㈠104年09月23日調詢筆錄(偵二卷第64至67頁)

二十八、證人即股票投資人【羅祥雄】之證述★㈠104年09月23日調詢筆錄(偵二卷第75至78頁)

二十九、證人即股票投資人【蕭書賓】之證述★㈠104年09月23日調詢筆錄(偵二卷第81至83頁)

三十、證人即股票投資人【李佳典】之證述★㈠104年09月23日調詢筆錄(偵二卷第84至88頁)

三十一、證人即股票投資人【黃秋芬】之證述★㈠104年09月25日偵訊筆錄(偵二卷第91至94頁)

三十二、證人【蔡昌衛】之證述★㈠104年08月21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190至197頁)

三十三、證人即鑑定人【林育梨】之證述㈠109年1月15日審理筆錄(金訴卷八第35至55頁),具結◎書證◎

一、104他3672卷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4年6月22日電防一字第

10478540900號函暨調查報告(他字卷第1至11頁)㈡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2日證慶總法字第103245號

陳報函暨王椿凱帳號526A-71243號證券帳戶基本資料、網路(委託)下單表、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00年11日至103年6月30日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字卷第19至42頁)★㈢黃懿雯中和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

戶資料卡、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他字卷第49至50頁)㈣楊育靖筆記本、元大證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券戶交易

明細(他字卷第59至61頁)㈤賴文欽玉山證券帳號00000-0號證券帳戶開戶契約書、客戶

基本資料、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憑條、100年8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客戶交易明細表(他字卷第69至81頁)★㈥李國光玉山證券帳號00000-0號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委

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他字卷第90至92頁)★㈦華東承啟(股)公司100年8月30日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

錄(影本)(他字卷第103至105頁)(同他字卷第109至112頁)(同金訴卷二第245-250頁)★㈧承啟公司股票之100年12月9日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

私募交付)(他字卷第113頁)★㈨沈玉玲大華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普通交易開戶

契約、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新北市○○地區○○○號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字卷第122至133頁)★㈩李素梅台北富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

單及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各1紙(他字卷第154至155頁)林志謙元大寶來證券100年10月份買賣對帳單(他字卷第156

至157頁)李郁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各1份、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契約書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他字卷第166至170頁)邱奕儒永豐證券帳號45131客戶基本資料、集中保管帳戶申

請書、徵信與客戶額度審核表、現貨交易查詢明細表、客戶買賣對帳單、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他字卷第180至191頁)100年9月2日、100年9月14日、100年10月5日新北市中和農

會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他字卷第195至197頁)賴貴美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號開戶契約書、

風險預告書、證券交割委託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查詢報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他字卷第210至219頁)楊育靖元大寶來證券府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證券交

易明細資料1份、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成交買賣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記事本(他字卷第229至237頁)林志謙、黃麗儒、彭麗旭之元大寶來證券帳戶代理委託買賣

證券等授權書、交易明細表(他字卷第258至260頁反面、第272至301頁)★石蕙芸寄予江殷貴100年8月31日電子郵件(他字卷第261至2

67頁)100年8月31日電子郵件(他字卷第268至269頁)100年11月19日電子郵件(他字卷第270至271頁)100年10月28日、11月12日被告江殷貴與石蕙芸間信件及通

訊軟體WhatsApp石蕙芸(暱稱:mandy385777)與被告江殷貴(暱稱:老闆Robert)對話紀錄1份(他字卷第302至320頁)黃麗儒委託人基本資料表(帳號554628)及開戶同意暨聲明

書、代理委託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他字卷第334至338頁)余志文之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活期存款交易明

細、余志文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證券帳號920C-0000000號)證券存摺明細、余志文臺灣企銀中和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存摺明細(他字卷第350至357頁)100年7月1日七彩虹萬總辦公室會議紀要【他字卷第376至37

8頁(同偵一卷第153至155頁)】★100年9月至101年9月股東持股總數表(他字卷第392頁)承啟公司買賣股票分析資料(他字卷第393至402頁)林志謙之代理開戶授權書、元大寶來證券電子下單委託回報

明細表(股票帳號0000000)、中國信託歷史交易報表(帳號0000000000000)(他字卷第408至412頁)★

二、104偵22827卷(偵一卷)㈠通訊軟體WhatsApp被告江殷貴(暱稱:老闆Robert)與石蕙

芸(暱稱:mandy385777)對話紀錄(偵一卷第7至107頁)(同偵一卷第223至315頁)(同偵一卷第380至385頁)(同偵二卷第29至34頁)(同偵二卷第43至45頁)★㈡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偵一卷第108至145頁)★㈢承啟收購計畫會議紀錄(偵一卷第153至155頁)(同偵一卷

第354至356頁)(同偵一卷第393至395頁)(同偵二卷第39至42頁)㈣私募訂價參考營業日漲跌幅明細表(偵一卷第156頁)(同

偵一卷第357頁)(同偵一卷第396頁)㈤買入賣出股數彙總表(偵一卷第157頁)(同偵一卷第358頁

)(同偵一卷第397頁)㈥楊化珉大華證券帳號0000000證券帳戶普通交易開戶契約、

交易明細表、楊化珉之中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存款憑條(偵一卷第165至189頁)★㈦蔡昌衛之元大寶來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委託人

基本資料表、股票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歷史交易查詢報表(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偵一卷第198至207頁)★㈧100年9月19日至100年10月18日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1份(

偵一卷第363至376頁)★㈨賴貴美所提之富邦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歷

史對帳單及資金流向說明(偵一卷第421至430頁)㈩江殷貴提出之返還予萬山股票及資金明細及匯款相關明細(

偵一卷第566至586頁)

三、104偵25980卷(偵二卷)㈠證人劉貴有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偵二卷第68至74頁)

★㈡證人羅祥雄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偵二卷第79、80頁)

★㈢證人李佳典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偵二卷第89、90頁)

★㈣證人黃秋芬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偵二卷第95、96頁)

★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9日臺證密字第1050

001571號函暨所附100年8月16日至100年11月8日期間啟亨股份有限公12名投資人交易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425)之股票交易分析等報表電子檔轉錄光碟片(偵二卷第132頁,光碟片置於證物存放袋內)㈥100年10月18日個人借款協議【偵二卷第197至201頁(同第3

5至38頁)】

四、105偵5181卷(偵三卷)㈠華東承啟科技(股)公司100年10月21日100年第1次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偵三卷第25至32頁)★㈡承啟公司100年11月9日重大訊息公告(偵三卷第33至36頁)

★㈢承啟公司100年11月15日重大訊息公告(偵三卷第37頁)★㈣華東承啟科技100年年報(偵三第38至53頁)★㈤100年9月13日至100年11月8日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1份(

偵三卷第54至334頁)★

五、105偵5182卷(偵四卷)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資料(偵四卷第49至279頁)★

A.證券行情及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偵四卷第92至101頁)

B.投資人買賣股數特定有價證券資料表(偵四卷第103至104頁)

C.關聯戶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偵四卷第104至106頁)

D.第一金證券(股)公司103年9月1日第一金證通字第1030109002號函暨楊恩德開戶資料(帳號20196-1)及100年8月1日至101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四卷第107至131頁)★

E.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103年7月21日一忠孝路字第00192號函暨楊恩德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及100年1月1日至103年7月1日交易明細資料(偵四卷第132至143頁)★

F.啟亨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偵四卷第146至148頁)

G.黃麗儒、啟亨公司(被告江殷貴)、彭麗旭、蔡昌衛、林志謙元大寶來證券帳戶開戶授權書、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偵四卷第145、149至237頁)★

H.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啟亨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號彭麗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號黃麗儒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號蔡昌衛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號林志謙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38至252頁)★

I.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8月8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708117號函暨賴文欽(帳號0000000000000)、李國光(帳號0000000000000)之存戶交易明細表、銀行傳票共14筆存款憑條(偵四卷第253至279頁)★㈡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

⒈所有人:啟亨股份有限公司(偵五卷第328、329頁)⒉所有人:沈玉玲(偵五卷第332頁)⒊所有人:郭惠君(偵五卷第336頁)⒋所有人:彭麗旭(偵五卷第340頁)⒌所有人:江殷貴(偵五卷第344頁)⒍所有人:李素梅(偵五卷第348頁)⒎所有人:楊雅婷(偵五卷第352頁)⒏所有人:寶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偵五卷第356頁)⒐所有人:華利信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偵五卷第360頁)⒑所有人:石蕙芸(偵五卷第364頁)⒒所有人:李郁蘋(偵五卷第368頁)⒓所有人:楊育靖(偵五卷第372頁)

六、105金訴21卷一㈠扣押物品清單(金訴卷一第2至14頁)㈡萬山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7月股價表(被證1)(金訴卷一

第245頁)㈢萬山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12月24日減資前股東名冊(僅列前

10大股東)(被證2)(金訴卷一第246頁)㈣承啟公司99年至102年10大股東名單(擷取自承啟公司年報(

被證3)(金訴卷一第247至250頁)

七、105金訴21卷二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3日臺證密字第1060

000606號函暨被告等13名投資人於100年7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期間買賣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細表及光碟(金訴卷二第1至73頁)㈡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公司基本資料(金

訴卷二第74、75頁)㈢仲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金訴卷

二第76、77頁)㈣新北市政府106年2月2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10397號函暨

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金訴卷二第91頁)㈤新北市政府106年2月2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10398號函暨

仲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金訴卷二第92頁)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3月23日海弘(法)字第1060

010331號函(金訴卷二第109頁)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3月27日海弘(法)字第1060

010444號函(金訴卷二第110頁)㈧江殷貴提出之江殷貴與萬山、呂禮正等人於2011年8月8日至

同年9月13日往來之電子信件(被證1)(金訴卷二第114至121頁)㈨江殷貴提出之章格平於100年9月13日所寄發主旨為「作業流

程」之電子郵件影本(金訴卷二第139頁)㈩江殷貴提出之呂禮正於100年8月29日所寄發主旨為「Newjob

andtimeTable」之電子郵件(金訴卷二第140至146頁)江殷貴提出之呂禮正於100年8月8日所寄發主旨為「彩虹計

畫」之電子郵件(金訴卷二第147至151頁)檢察官於審理程序庭呈之個股單一證券鉅額交易日成交資訊

1紙(金訴卷二第218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金訴

卷二第219至221頁)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說明書(金訴卷二第222至4

25頁)⒈附件一:100年度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金訴卷二第233至235

頁)⒉附件二:100年10月21日股東會議事錄(金訴卷二第236至2

44頁)⒊附件四:100年11月9日董事會議事錄(金訴卷二第251至25

4頁)⒋附件五:104年3月23日董事會議事錄(金訴卷二第255至25

7頁)⒌附件六: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專區公告(金訴卷

二第258至263頁)⒍附件七:股東會決議内容之重大訊息(金訴卷二第264至26

5頁)⒎附件八:100年11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價格及

相關事宜之重大訊息及内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公告(金訴卷二第266至271頁)⒏附件九:私募普通股價款缴納完成之私募專區公告(金訴

卷二第272至278頁)⒐附件十: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申報年季:1

0004、10101及10102)(金訴卷二第279至284頁)⒑附件十一:100年度股東會年報摘錄:價款收足後迄資金

運用計畫完成之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執行情形(金訴卷二第285至289頁)⒒附件十二:私募普通股價款繳納完成之資料(金訴卷二第2

90至291頁)⒓附件十三:私募普通股之變更登記表、減資彌補虧損及盈

餘轉增資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金訴卷二第292至322頁)⒔附件十四:私募普通股之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金訴卷二

第323至327頁)⒕附件十五:103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

師查核報告、103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訴卷二第328至425頁)

八、105金訴21卷三㈠江殷貴提出之江殷貴與萬山、呂禮正等人於2011年8月8日至

同年9月13日往來之電子信件暨附檔影本、光碟(金訴卷三第6至19頁)★㈡100年8月22日「NEW作業日程表」電子郵件及其附件(金訴

卷三第160至165頁)㈢江殷貴提出之證物筆記型電腦入庫收據、扣案物照片及扣押

物品清單(金訴卷三第198至203頁)㈣呂禮正提出之其與江殷貴自100年9月13日至100年11月8日就

承啟公司股票之買賣情形(金訴卷三第271至272頁)㈤呂禮正提出之其自100年11月2日至100年11月8日就承啟公司

股票之買賣情形(金訴卷三第273至274頁)㈥呂禮正提出之承啟公司自101年第一季至105年第四季之每股

淨值(金訴卷三第275至276頁)㈦呂禮正提出之承啟公司網站之「我們的歷史」畫面截圖乙份

(最後瀏覽日期106年5月2日)(金訴卷三第277至279頁)㈧呂禮正提出之臺灣證券交易所100年9月及11月電子類指數及

金融保險類指數表之記載影本(金訴卷三第280至281頁)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5月16日海弘(法)字第1060

018180號函(金訴卷三第296頁)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5月17日海弘(法)字第1060

018179號函(金訴卷三第297頁)

九、105金訴21卷四㈠萬山提出之電子郵件螢幕擷圖影本(金訴卷四第114頁)㈡江殷貴提出之100年8月22日「NEW 作業日程表」電子郵件及

其附件(金訴卷四第119至124頁)㈢呂禮正提出之被告呂禮正之人頭沈玉玲、王樁凱、楊化珉、

楊恩德100年9月15日至100年11月8日買賣承啟公司股票明細表(金訴卷四第133至142頁)㈣呂禮正提出之臺灣證交所網站100年9月至11月2425承啟日收

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金訴卷四第143至145頁)㈤被告呂禮正入出境資訊查詢(金訴卷四第181頁)㈥被告江殷貴入出境資訊查詢(金訴卷四第183頁)㈦100年9月13日「作業流程」電子郵件列印(金訴卷四第191

頁)㈧100年8月29日「Newjoblistandtimetable」電子郵件及其附

件「NEW-行程-0000000」列印(金訴卷四第192至194頁)㈨100年8月8日「彩虹計畫」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列印(金訴卷

四第195至197頁)㈩經濟部106年6月13日經授商字第10601076880號函暨承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至今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金訴卷四第280至348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3日臺證秘字第1060

010457號函(金訴卷四第349頁)

十、105金訴21卷五㈠財政部106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081410號函(金訴卷

五第1、2頁)㈡萬山提出之取消隱藏之「FW一.公私帳統計表(100.9.23).e

ml」中「公.私帳統計表.xls」之「(私轉公)公帳買進」表格(金訴卷五第25至26頁)㈢萬山提出之取消隱藏之「FW—.公.私帳統計表(100.9.23).e

ml」中「公.私帳統計表.xls」之「(公轉私)公帳賣出」表格(金訴卷五第27至30頁)㈣萬山提出之取消隱藏之「2046公.私帳統計表(100.11.18).

eml」中「公.私帳統計表.xls」之「(私轉公)公帳買進」表格(金訴卷第31至32頁)㈤萬山提出之取消隱藏之「2046公.私帳統計表(100.11.18).

eml」中「公.私帳統計表.xls」之「(公轉私)公帳賣出」表格(金訴卷第33至45頁)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7月4日海弘(法)字第10600

24260號書函暨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奇之送達證書正本及其附件(金訴卷五第11至15頁)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7月14日海弘(法)字第1060

026365號書函暨億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奇之送達證書正本及其附件(金訴卷五第16至20頁)㈧法務部調查局106年8月14日調資伍字第10603278090號函暨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06年8月11日鑑定報告(金訴卷五第85至95頁)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6年8月29日證期(券)字

第1060030807號函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1年1月4日台財證(三)第00006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金訴卷五第195至310頁)

十一、105金訴21卷六㈠江殷貴提出之被告萬山100年9月30日發電子郵件【主旨:有

些聲音出來。還是要控制】(金訴卷六第111至112頁)㈡江殷貴提出之被告萬山100年9月2日發電子郵件【主旨:Re\

:NEW0000-0000.xls】(金訴卷六第113至114頁)㈢江殷貴提出之其於100年11月7日發電子郵件【主旨:NEW作

業日程表-0822】(金訴卷六第115至118頁)㈣江殷貴提出之被告萬山100年11月9日發電子郵件【主旨:恭

喜順利過關】(金訴卷六第119頁)㈤江殷貴提出之章格平100年10月28日發電子郵件【主旨:關

於持倉統計】(金訴卷六第121頁)㈥江殷貴提出之章格平100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主旨:風險

提示】(金訴卷六第123至125頁)㈦江殷貴提出之章格平100年11月1日發電子郵件【主旨:Re\:

風險提示】(金訴卷六第127頁)㈧江殷貴提出之被告呂禮正100年11月3日電子郵件【主旨:20

46交易-1102.xls】(金訴卷六第129至130頁)㈨江殷貴提出之呂錦素100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主旨:......

注意事項.....SOS】(金訴卷六第133至135頁)㈩呂錦素100年11月1日發電子郵件【主旨:.....資訊....透

明....】(金訴卷六第137至138頁)萬山提出之主旨為「彩虹計畫」、「作業流程」、「New jo

b and time Table」、「NEW作業日程表-0822」之電子郵件列印(金訴卷六第163至204頁)

十二、105金訴21卷七㈠本院製作被告江殷貴同意引為證據之郵件內容列印(金院卷

七第9至249頁)

十三、105金訴21卷八㈠本院109年1月15日審理程序中以TXT檔方式開啟「2046」信

件檔案列印資料(金院卷八第57至59頁)㈡萬山提出之承啟公司官方網站之公司簡介(金訴卷八第266

頁)㈢萬山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資

料(金訴卷第268至269頁)㈣萬山提出之電腦及週邊設備產業、台股上下游類股和電腦及

週邊設備公司股價漲跌幅介紹(金訴卷第270頁)㈤萬山提出之100年9月、100年11月電子類指數及金融保險類

指數(金訴卷第276至278頁)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臺證密字第10900

00612號函(金訴卷八第363-1至363-3頁)

十四、105金訴21卷九㈠萬山提出之七彩虹官網影本(金訴卷九第192至195頁)㈡萬山提出之0914公私帳統計表.eml附件公.私帳統計表.xlsx

(金訴卷九第204頁)(同金上訴卷一第244頁)㈢萬山提出之0914公私帳統計表.eml附件股票交易明細.xls(

金訴卷九第205頁)(同金上訴卷一第246頁)㈣萬山提出之2046公私帳統計表(100.11.18).eml附件公私帳

統計表.xlsx(金訴九第206頁)(同金上訴卷第246頁)㈤萬山提出之啟亨公司基本資料(金訴卷第207至209頁)(同

金上訴卷一第246至251頁)㈥萬山提出之啟亨公司2011年12月20日歷史網頁(金訴卷九第

210至211頁)(同金上訴卷一第253頁)㈦萬山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11月30日重大訊息:補充公告本

公司訂定減資換票計畫(金訴卷第212至214頁)(同金上訴卷一第255至257頁)㈧萬山提出之109年度北院民公泠字第900485號公證書(包括

心真公司「簡介」網頁109年7月29日版本,以及該網址網域名稱註冊資料查詢)(金訴卷九第215至236頁)㈨萬山提出之心真公司「簡介」網頁109年8月17日版本(金訴

卷九第237至238頁)

十五、105金訴21扣押物品卷一㈠2425承啟交亦分析意見書「01-公司資本資料」(扣案物卷一

第1至2頁)㈡2425承啟交亦分析意見書「04_SRB630」投資人委託至成交

對應表(扣案物卷一第3至第282頁)㈢0000000啟亨公司(彭麗旭)「香港戶頭收款明細表-SHEET1」

扣押物編號Q-10(扣案物卷一第284至285頁)㈣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作業日程表至0822-4(扣案物卷一第28

6至288頁)㈤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上市櫃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及私募現金

發行新股後再補送.扣押物編號02-1(扣案物卷一第289至294頁)㈥石慧芸雲端硬碟備份「股票交易明細表10.21」扣押物編號0

2-1(扣案物卷一第295至297頁)㈦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0914公司帳統計表.eml」(扣案物卷

一第298至317頁)㈧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Fwd0914公司帳統計表.eml」(扣案物

卷一第318至342頁)㈨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FW一.公.私帳統計表100.9.23.eml」

(扣案物卷一第343至359頁)㈩石慧芸電子郵件備份「2046公.私帳統計表100.11.18.eml」

(扣案物卷一第360至399頁)

十六、105金訴21扣押物品卷二㈠石惠芸電子郵件備份至0914公私帳統計表.eml至附件名稱:

公私帳統計表.xlsx(扣案物卷二第1至15頁)㈡石蕙芸電子郵件備份至0914公私帳統計表.eml至附件名稱:

股票交易明細.xls(扣案物卷二第16至18頁)㈢石惠芸電子郵件備份至Fwd0914公私帳統計表.eml至附件名

稱:公.私帳統計表.xlsx(扣案物卷二第19至33頁)㈣石蕙芸電子郵件備份至FW一.公.私帳統計表(100.9.23).em

l至附件名稱:公.私帳統計表.xlsx(扣案物卷二第34至45頁)㈤石蕙芸電子郵件備份至2046公.私帳統計表(100.11.18).em

l至附件名稱:公.私帳統計表.xlsx(扣案物卷二第46至99頁)㈥石蕙芸電子郵件備份至2046交易明細表(2011.11.18).eml

至附件名稱:2046.xlsx(扣案物卷二第100至103頁)

十七、高院109金上訴61卷一㈠江殷貴提出之承啟公司101年7月各日成交資訊(金上訴卷一

第至259頁)㈡江殷貴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8月30日所發布「公告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重大訊息乙份(金上訴卷一第至387至388頁)㈢江殷貴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11月9日所發布「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訂價相關事宣及剩餘之額度將不繼續募集之公告」重大訊息(金上訴卷一第至389至390頁)㈣江殷貴提出之承啟公司100年10月31日公司基本資料乙份(

金上訴卷一第至391至394頁)㈤江殷貴提出之華東科技公司100年7月4日公司基本資料乙份

(金上訴卷一第至395至398頁)㈥江殷貴提出之華新科技公司100年9月8日公司基本資料(金

上訴卷一第至399至402頁)

十八、高院109年度金上訴61卷一㈠呂禮正提出之承啟公司近年股利發放情形統計文件(金上訴

卷二第45至47頁)㈡呂禮正提出之公開觀測站承啟公司基本資料(金上訴卷二第

49至51頁)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