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國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鍾國騰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