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原 告 陳雅惠被 告 洪豪志
鄭翔洋
于宏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黃鈺婷、李亮甫、陳浚龍、張裕麟、林文蔚、莊李傳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