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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4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原 告 許子健被 告 吳益全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