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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630 號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張名儀 年籍詳卷被告 呂亭頴 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2630號就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2093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許必奇書記官 田世杰通 譯 范毓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名儀被 告 呂亭頴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115 年3 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2 萬元(匯款至元大銀行埔墘分行(代碼806 )、戶名張名儀、帳號0000000000

00 09 號),至完全清償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刑事113 年金訴字第2093號呂亭頴詐欺等案件願意原諒被告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原告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被告應於115 年3 月30日前打電話給原告陳報被告之行動電話號碼。

五、被告就原告上述銀行資料及行動電話號碼不得外洩給任何人,否則被告應再負違約賠償金200 萬元給原告,且本院將依職權告發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法定刑最高為五年)。

原 告 張名儀被 告 呂亭穎上列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田世杰法 官 許必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