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 告 黃增齡被 告 蔡瑜駿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楊翊廷、何語羚、林俊樟、王堇全、陳俊宇、張崴凱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林孟頡、張逸鵬部分因調解成立,另行報結,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