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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1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00號原 告 李莉莉被 告 洪一正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一正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