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88號原 告 楊皓翔被 告 李晉安上列被告李晉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4號),經原告楊皓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餘被告等人均經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