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68號原 告 PHAM TRUNG KIEN(中文名:范忠堅)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被 告 王建民
蔡翌哲
BUI HUY HOANG(中文名:裴輝黃)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蔡翌哲、BUI
HUY HOANG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而被告王建民雖經本院諭知為無罪之判決,然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即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