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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蔡伊庭被 告 胡晉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對同案被告倪紘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467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共同被告陳嘉宏因通緝在案,待其日後刑事案件審結,再行移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