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 告 高毓聆被 告 蕭月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