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吳兆益被 告 胡晉瑜
倪紘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共同被告陳嘉宏因通緝在案,待其日後刑事案件審結,再行移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