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 告 鄭蕓昕被 告 王瀅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 告 鄭蕓昕被 告 王瀅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