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18號原 告 邱聖原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被 告 黃紀淳
黃亞光歐穗糴陳祐德
詹珮琪
黃毓翔
黃俊傑董秀鳳王盛俊王契晴鄧香玉洪塏翔洪清福秦銀蓮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