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9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36號原 告 錢羿淇訴訟代理人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被 告 陳宜群

郭州耀

曾廷澔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115年度簡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115年度簡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曾廷澔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被告曾廷澔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判決被告陳宜群、郭州耀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被告陳宜群、郭州耀部分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