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林美娥(即葉建瑜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憲(即葉建瑜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廖益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22號),經原告葉建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葉建瑜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即原告林美娥、葉建憲承受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