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煌泉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刑事第二十八庭114年度簡字第10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337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不得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煌泉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刑事第二十八庭114年度簡字第10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337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