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黃秀春被 告 李孟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另對被告翁聰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90號),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