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AD000-B114262被 告 洪子翔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吳丁偉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