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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6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敏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肆拾日」應更正為「拘役肆拾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肆拾日」之記載,顯係「拘役肆拾日」之誤寫,而此誤載情事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