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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8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8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漢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漢成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行所載之「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更正為「偵查中」。

㈡補充「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見偵卷第44頁正面)」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漢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對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

出言侮辱並以手將查扣之證物拍落,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於警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先出言侮辱警員,再以強暴手段妨礙員警進行證物提示,干擾國家法紀之執行,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值非難;併考量被告於偵查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又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員警於執行職務所造成之心理壓力及影響,暨被告自承國中畢業、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8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147號被 告 王漢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漢成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15時40分許,警員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執行搜索時,竟心生不滿,明知身著警察制服之吳育奇、卓家任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犯意,當場以「靠北」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吳育奇,足使在場之人均得共聞之,嗣卓家任提示查扣證物手機時,然王漢成則以徒手拍打之強暴方式妨害卓家任執行公務,將手機拍打掉落至地面,其後吳育奇、卓家任當場將王漢成以現行犯上銬逮捕解送本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漢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113年10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案、查獲詐欺案件錄音譯文對照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等罪嫌。被告係基於單一之妨害公務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辱罵及將手機拍落地面妨害在場員警,核屬接續之一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乃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5-15